【環球時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葉藍 環球時報記者 陳青青】香港特區政府多次表明在今年或最遲明年一定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6日表示,正研究將間諜罪納入23條的立法范疇。

據港媒17日報道,鄧炳強表示,有關“竊取國傢機密”的法例是在很久以前訂下的,內容涉及當時哪些行為或被視為違法,如“去軍事設施內畫圖”等。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如今已出現不少用新科技進行的間諜行為,舊法例未必可以規管,因此需要納入現代間諜行為。特首李傢超日前在接受采訪時稱,危害國安手法不斷變化,2003年的網絡世界、社交媒體跟現在已大為不同。

二戰時期,香港曾與裡斯本、卡薩佈蘭卡並稱“世界三大諜都”。此後,香港因為特殊的政治與地緣環境,繼續成為“東方諜都”,有不少間諜特務在香港活動。這個情況在回歸之後並沒有改善,一方面由於香港的特殊地位,往往成為外部勢力幹預內地的跳板;另一方面香港在維護國安法律上的短板,令外部勢力、間諜可以來去自如。即使在實施瞭國安法後,香港仍然沒有間諜罪。

令港人看清事實的是,在一起已開審的危害國傢安全案件中,有受審人士揭露一名前身是外國情報員的人,與壹傳媒董事會前主席黎智英是“攬炒”團隊的幕後主腦和金主。該組織以往不斷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及內地官員。上述事件僅屬冰山一角。中國外交部早前發出《美國幹預香港事務、支持反中亂港勢力事實清單》,列出多達102項事例,清楚顯示美國多年來勾結反中亂港分子嚴重危害國傢安全,特區政府必須針對性地處理間諜性質的行為和罪行,以防危害國傢安全的事情再次在香港特區發生。

目前,現行《官方機密條例》第二部就“間諜活動”有所規管,涵蓋禁止接近、察看、越過、進入禁地或處於毗鄰禁地之處,制作對敵人有用的數據,以及取得、收集、記錄或發表對敵人有用的官方機密數據等行為。《官方機密條例》第三部也禁止非法披露受保護數據。此外,香港國安法第29條亦訂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傢安全的國傢秘密或者情報,即屬犯罪。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稱,現在《官方機密條例》已涵蓋間諜罪,但條例是將英國1919年訂立的法例本地化,從現今角度看非常原始及過時,特區政府應再次界定間諜罪。

鄧炳強早前透露,特區政府正在審視現有法例未能涵蓋的行為,包括間諜活動和網絡方面的缺口,以制定有效和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條文。此外,特區政府還將進行“網上巡邏”,以軟性手段應對網絡上危害國傢安全的勢力,並追究從事非法活動的個人或組織的刑事責任。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加入間諜罪的主要考慮是為防范香港成為美英等國的“諜報中心”,香港應建立本地維護和保障國傢機密的規范,並兼顧到非傳統的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等國傢安全問題,這是符合23條的立法原則,對防范、制止、懲治間諜行為或偵破間諜案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他表示,23條立法可以從禁止危害國傢安全的犯罪行為入手的方面有:叛國、分裂國傢、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傢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