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名長期在日本從事“港獨”活動的香港女子回港後被警方拘捕,警方國安處正式落案起訴該女子“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為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以來首宗引用“域外效力”的案件。不要以為在國外犯法,國安法就管不瞭。此案再次印證瞭一條樸素的道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國安法如“定海神針”,實施三年來顯示出巨大威力;可以說:嚇退瞭一批,嚇走瞭一批,制裁瞭一批。國安法正式生效前,李柱銘等一批老奸巨猾的“亂港大佬”紛紛宣佈“退出”;國安法生效後,羅冠聰、許智峯等一批“港獨”分子紛紛“走佬”,落草海外;黎智英等人則負隅頑抗,繼續從事涉嫌“港獨”活動,已被警方拘捕,等候審判。這次,在國外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又被警方拘捕,這預示著今後還將抓回一批。
涉嫌違反國安法之人,無論在香港、還是在國外,都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全面準確貫徹國安法,必須把國安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在境內犯法必被追究
特區政府教育局局長蔡若蓮6月14日在立法會表示,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總共有252人就涉及涉嫌從事危害國傢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案件被捕;當中有155人及五間公司被檢控,其中79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
以上數據告訴人們,因違反國安法被追究的是“極少數”,並非如某些西方媒體描述的那樣,國安法令“香港人人自危”。以上數據也告訴人們,違法必被追究,任何人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為例,被指“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傢安全”多項罪名,不能因為他是傳媒大亨,擁有“第四權力”,就可以違法不究。
香港是法治社會,“違法必究”這個道理並不高深。但在某些人看來,“違法必究”僅適用於違反香港法律。這是明顯的本末倒置!憲法、基本法構成瞭香港的法治基礎,國安法是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的一部法律,三者是香港安身立命的大法,任何人違反以上法律,就是動搖香港賴以生存的根基,決不能逍遙法外!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訂明:“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該條款清晰地指出,在香港境內犯法必須追究。
據媒體披露該名在日本留學的女子,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今年3月8日期間,多次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發佈關於“港獨”、極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及照片,其中包括一些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的內容及鼓吹“港獨”等字句。
在國外犯法同樣必須追究
警方拘捕該女子,完全是在依法行事。國安法第三十七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該女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外涉嫌違反國安法,正適用於這一條。
那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外涉嫌違反國安法怎麼處置呢?國安法第三十八條訂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由此可見,“非港人”在國外違反香港國安法也跑不掉。
有人會心存僥幸,認為中國的法律管不到國外,其奈我何!不妨警告這些人認清以下三點:
第一,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若身處境外的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傢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傢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第二,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成員(香港屬中國支局)。中國警方可以要求INTERPOL通過全球近200個國傢成員,通緝香港國安法逃犯。第三,違反香港國安法將會被終身追究。目前,美英等國打壓、圍堵中國,“港獨”可作他們的“棋子”,一旦不需要時,“棋子”就會變“棄子”。可以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沒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
貫徹國安法貴在“全面”和“準確”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多次強調,要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全面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
夏寶龍講的“全面”,主要是讓廣大民眾認清國安法規定的四種罪行及處罰;他講的“準確”,也主要是讓廣大民眾認清國安法訂明的“效力范圍”。國安法是一部邏輯嚴密的法律,是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落實該法的程序有明確規定,須認真領會和把握。
當前,需要註意的問題是,不能用普通法思維落實國安法。國安法具有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國安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傢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傢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是賦予香港國安委的重要職責和權力,香港國安委應該用好權力,不能用香港法律的原則和程序,去解決國安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陷於被動的地位。
香港司法法律界對國安法的理解和把握也有不全面、不準確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對國安法的凌駕性認識不夠,在處理具體案件中,往往顯得不夠果斷堅決。
國安法作為一部實施僅僅三年的法律,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完全有目共睹;國安法落實當中的不足之處,也漸漸清晰。全面準確貫徹國安法,需要在薄弱環節上用心用力。國安傢好,安來福來。讓我們一起努力,準確把握國安法的精髓,築牢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港澳臺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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