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政府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要設有車頭白燈、車尾紅燈等,沒有前後燈等裝置的“風火輪”或不合規格。\網上圖片

  【大公報訊】政府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訂立規管架構,以分階段容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有關事項於6月16日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討論。政府計劃今年下半年開展法例修訂草擬工作,並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下半年開展法例修訂草擬工作

  根據運輸及物流局和運輸署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政府建議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者須年滿16歲及須佩戴頭盔。電動個人可移動工具亦需符合多項安全要求,包括最高設計速度不高於每小時25公裡,車的闊度不超過65厘米,要設有車頭白燈、車尾紅燈、紅色後方反光體、有效的剎車系統、警報儀器等,並不得載客。合規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型號會被認證及貼上二維碼,方便市民及執法人員辨識。運輸署正與生產力促進局制定認證制度的細節。

  無前後燈  “風火輪”或不合規

  政府亦建議分階段開放單車徑供市民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首階段先開放若幹指定單車徑路段,例如將軍澳南和白石角海濱一帶的單車徑。至於電動輔助單車,當局認為操作模式近似單車,建議容許可在所有單車徑上使用,但同樣需要符合相關安全規格。

  香港汽車會會長李耀培表示,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沒有白燈前燈、紅燈後燈等裝置,不符合安全要求,市民亦不可以加裝任何裝置,相當於政府變相禁止“風火輪”在路上行駛。他相信政府沒有列明哪一種電動可移動工具可以在路上行駛,是要保留日後這些工具出廠時已經符合政府建議技術和安全要求的可能性。

  香港便攜式電動車總會創會顧問嚴丞翊就認為,除瞭改裝剎車系統外,加裝前後燈不算改變車的機件,不會影響性能,相信“風火輪”隻要符合安全要求就可以在路上行駛。嚴丞翊表示,認同修例是一個開始,期望日後放寬至更多地點使用,包括西九文化區、觀塘海濱長廊、離島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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