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回复《大公报》查询时表示,处方不时在一些热门地点例如西贡、大埔、黄石码头、尖沙咀等不同水域进行常规和特别行动,亦会派员乔装乘客取证及与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行动,检查可疑船只的运作牌照、第三者风险保险和相关证书、牌照条件的限制,以及船上救生装置和灭火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海事法例要求等。市民不应选乘未获海事处批准可出租取酬的游乐船只,以免因船只没有符合保险、验船、灭火设备、救生器具等方面的法定要求而承受安全风险。

  为便利公众辨识已获海事处批准可出租取酬的游乐船只,海事处已把获批的游乐船只名单上载至海事处网页,并会持续更新,以供公众参考。此外,海事处编制了二维码并将其印制于“本地游乐船只(第Ⅳ类别船只)注意事项”小册子及在热门海上旅游区展示的海报和横额上。乘客只需以手机扫描该二维码,便可即时查看相关船只名单。海事处亦制作小册子以协助公众理解和遵行法例中要求船只要“纯为游乐用途而使用”的规限,并上载至海事处网页。

  违规船东船长可罚万元

  海事处又指,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第6(1A)条,第四类别船只不得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除非该船只的运作牌照有批注,显示海事处处长已批准该船只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另外,根据第548D章第6(1)条,第四类别游乐船只须由船东或由承租人纯为游乐用途而使用。如上述规定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遭违反,有关船只的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每人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各处最高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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