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覆製有关“港独”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且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前提:

  i)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1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尤其是主张把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

  2.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从而失实表述该歌曲就香港特区而言为国歌;或意指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自身的国歌,及意图侮辱国歌;或

  3.故意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第1或2项所列明的行为;或

  4.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第1或2项所列明的行为。

  资料来源: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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