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于2019年修例风波的翌年出台,涵盖的4项罪行,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外国势力干预”,为针对2019年所发生的罪行及情景而设,并非一部全面、完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仍待完善。
上述4项罪行中,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与基本法23条部分重叠,换言之,23条中尚有另外5项罪行未能涵盖,即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及本地政治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联系。
今年3月19日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共分为五大罪类,包括“叛国”、“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填补上《香港国安法》未能完善的国安“短板”。
就罚则而言,《香港国安法》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罚,即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前三类罪行依情节不同,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并处罚金。至于“外国势力干预”,最低罚则已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罚则均与外国同类条文罚则一致,或更轻微,如“叛国罪”、“叛乱罪”,本港与多个国家相关法律的最高罚则均为终身监禁;但“间谍”相关罪行,《美国法典》及英国《2003年国家安全法》最高罚则分别为死刑及终身监禁,《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间谍活动罪”最高罚则为监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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