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国安条例问与答❹一看就懂。
Q 本地组织如接受外国资助,是否会被禁止运作?
A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关本地组织的规定,不是一刀切禁止社团或本地组织接受外国组织的资助。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0条,保安局局长可借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符合条件的组织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关键问题是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禁止该组织在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该本地组织是否“政治性团体”;以及提供资助的外国组织是否“境外政治性组织”。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58条列明,“政治性团体”指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4条第(1)款所列的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而“境外政治性组织”包括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境外当局或其政治分部,该政府或当局的代理人或该政府或当局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以及在境外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如该本地组织并非“政治性团体”,或提供资助的外国组织并非“境外政治性组织”,则该本地组织不会因收取外国组织资助而被禁止运作。
在香港特区以推动环保、慈善等为宗旨的组织,没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完全不会受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影响。
Q 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订的罪行的被告人是否会被移送内地审讯?
A 不会被移送内地审讯。
香港国安法第55条(有关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就案件行使管辖权)只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不适用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本地立法订立的罪行。
Q 根据国际人道法向敌方平民提供人道援助的中国公民是否会触犯“叛国”罪?
A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条订明“叛国”罪,其中包括“任何中国公民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而协助在战争中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协助”一词有广泛含义,包括以任何形式对敌方提供协助,但有关的协助行为需有犯罪意图(即“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才会构成“叛国”罪。
故此,根据国际人道法向敌方平民提供人道援助的人士,若没有上述犯罪意图,不会干犯有关罪行。
Q “与中国交战”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科技战或金融战等?
A 假若实际上已进入战争状态,便已是“交战”,不一定需要宣战。
条文所提述的“战争”是指实体战争,不包括科技战或金融战等其他情况。
Q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2条(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内容针对宗教?
A 叛国罪和隐匿叛国罪,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是存在已久的罪行,并非针对宗教人士或信众,亦和宗教自由毫无关系。无论如何,宗教自由并不保障任何人进行严重犯罪行为而不用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宗教自由可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或他人之基本权利自由为由予以限制。
一般市民,无论是否宗教人士和信众,绝对不会干犯叛国罪。叛国罪是极其严重和鲜有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只会在非常极端的情况,包括向中国发动战争、鼓动外国以武力入侵中国等情况下才会干犯。
若有人竟然进行此等行为和活动,要求知悉有关行为的中国公民向香港特区执法机关披露有关犯罪事宜,使执法机关得以及时依法采取执法行动,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绝对合理、必须且天经地义。
隐匿叛国罪在英国仍然是普通法罪行,而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国家,都有成文法订明隐匿叛国罪,而上述国家亦无明文订明相关例外情况。
Q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文照抄或仿效内地法律?
A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包括修改一些现行法例,将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转为成文法。转为成文法的意思是,把以往以普通法案例为判决根据的罪行,用条文写出该罪行的定义,成为一项有成文法例规管的犯罪行为,绝非意味照抄或仿效内地的法律。
大公报记者龚学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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