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

  ◆ 维护国家安全;

  ◆ 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

  •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虽已平息,但仍危机重重,加上国际形势千变万化,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每日都存在,为应对持续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威胁,必须把握时机尽快立法。

  •是次立法基础坚实,亦有实际需要。

  立法的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

  •按法治原则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市民权利和自由继续有所保障

  •是次本地立法目的是要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和活动,更好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安全),并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到保障。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亦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建议条例下,这些原则同样适用。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建议条例下的罪行。

  •立法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而并非市民大众,目的是要保护广大香港市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权利。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

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际惯例

  •每个国家都会按自身的需要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订立建议条例与国际做法一致。

  •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美国最少有21部,英国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兰最少有2部,亚洲国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而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文。

  资料来源: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文件

  根据咨询文件,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及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秘密”涵盖以下事项:

  若属以下其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

  (a)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b) 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

  (c) 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d)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

  (e)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

  (f) 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或

  (g) 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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