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7日)發表題為《完善地區治理方案,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的網志,解說方案的法理基礎和相關修例安排。

  林定國介紹,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區域組織”有兩條條款。區議會作為區域組織,必須依循這兩條條文。其中第九十七條有三大重點:一是特區可以選擇成立區域組織,但沒有憲制責任必須這樣做;二是區域組織並不具備任何政治權力,例如立法、征收稅項、監察政府等;三是區域組織的目的是就地區管理或其他事務接受特區政府的咨詢,以及提供文康等地區服務。而第九十八條給予特區最大空間,在依循第九十七條所定的原則下,自行制定法律,規范區域組織具體職權以及組成方法。按第九十八條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確保能全面準確貫徹第九十七條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冀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林定國又指出撥亂反正的必要性。在第六屆區議會選舉後,大量區議員不但嚴重破壞社區和諧和阻礙地區發展,更企圖將區議會政治化,變成政權性組織。在此背景下必須改革相關法律,讓區議會運作重回正軌,確保能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原意和目的。特區政府方案所按照的三個指導原則,即將國傢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與此息息相關。

  就修例工作安排,林定國表示,律政司現正進行《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共涉及6條主體法例及14條附屬法例。現屆區議會任期將於今年12月31日完結,按現時《區議會條例》第27條規定,區議會一般選舉須於今年年底舉行。特區政府有迫切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立法會盡快通過該草案,希望在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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