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全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3年未能完成立法,导致香港过去20多年的国家安全风险起了急剧变化。其中,2019年起持续十多个月的大规模暴乱更达至极点,破坏了香港社会安定。
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社会秩序重回正轨。不过,香港国安法只是针对当时最严重和最迫切的四类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23条规定应立法禁止的七类行为中,国安法只涵盖了其中两类,即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