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用,就算判決有罪,還是不用關,繼續裝病,保外就醫,在外面趴趴走。”
以“追訴時效已完成”為由,臺北地方法院早前認定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臺北檢方對此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8月28日撤銷免訴判決,陳水扁洗錢案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審。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5月20日認定,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期為10年,追訴權時效自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期間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洗錢案判決為免訴。
臺北檢方認為臺北地方法院算錯追訴時效,因而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8日判決指,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審。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指控接受“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新臺幣,幫陳敏薰取得董事長職位,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陳水扁是吳淑珍洗錢共犯,臺北地檢署偵辦後,2015年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臺灣灣《聯合報》此前曾報道稱,陳水扁也因公務機要費涉貪。不過,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務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陳水扁2022年7月15日被判決免訴。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是陳水扁“逃”掉的第二案。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撤銷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判決,有島內網友表示,“有什麼用,就算判決有罪,還是不用關,繼續裝病,保外就醫,在外面趴趴走”;還有人質疑,“真會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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