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王義偉/文 果不其然,6月26日國務院臺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兩高三部的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意見成為海峽兩岸媒體記者提問的焦點,總共25個回合的問答,7個涉及這個問題。

其中臺灣《中國時報》記者問:如果“臺獨”頑固分子人在境外,大陸是否會通過引渡機制請相關國傢將其移送到大陸?

對此問題,國務院臺辦發言人朱鳳蓮回答說:“對以身試法的‘臺獨’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國傢執法司法機關都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關於兩高三部的意見,筆者在之前的評論中已經指出,問題的實質是和平統一與非和平方式統一的關系,不是司法管轄權和引渡機制。當然,司法管轄權和引渡機制成為各界關註的焦點,也是正常的。大陸的法網已經張開,以什麼方式將“臺獨”頑固分子緝拿歸案並繩之以法,確實引人註目。

《中國時報》記者提的問題,相信很多人也想知道答案。

對此問題,筆者試解析如下:

中國與外國關於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合作,始於1993年。當年8月26日,中國與泰國在北京簽署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

經過數年的實踐積累,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下稱《引渡法》),引渡進入法治軌道。

簡而言之,中國的《引渡法》有兩個明顯的特征:第一,符合國際公法的通行原則。比如雙重犯罪原則,《引渡法》規定外國向中國請求引渡犯罪嫌疑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比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引渡法》規定,“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應當拒絕引渡;第二,有5個部門可以向外國提出引渡要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上述部門的引渡工作統一由外交部向外國提出。

中國的引渡工作成效是顯著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簽約數量很大。截至2023年8月,中國已對外締結60項引渡條約,引渡條約網絡覆蓋五大洲;另一方面,引渡回來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少。從2012年至2023年,中國通過外交渠道向70多個國傢提出近300起引渡案件,成功引渡回國400餘名犯罪嫌疑人。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引渡回國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數目不少的臺灣籍的電信詐騙嫌疑人。

綜上,筆者認為,將“臺獨”頑固分子從外國引渡回來並繩之以法,理論上沒有問題,具體到實踐中,雖然也許會碰到一些困擾和困難,但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最後需要說明一個概念。在筆者看來,中國向外國引渡犯罪嫌疑人,包括引渡“臺獨”頑固分子,是全過程引渡。

也就是說,從一開始的立案、偵查過程中就可以發起引渡瞭。這個階段,主要是公安機關和國傢安全機關執行。然後,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執行判決階段(司法機關)都可以對外發起引渡。

從向前看、向未來看的角度出發,現在臺灣媒體所關註的所謂司法管轄權問題、引渡問題,隻是一個階段性的問題。

因為,“臺獨”頑固分子一旦被立案偵查,追訴期很長,有的罪行追訴期長達20年,如果被認定為連續犯案,追訴期可以繼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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