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廉政署”今天(26日)表示,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5000萬元(新臺幣,下同),經臺法務部門裁罰2次,共罰800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
依據行政訴訟判決,洪嘉宏於2014年間為“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在申報財產中,有故意隱匿委托投資2筆房產(新店現房及桃園期房)價值4834萬元,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刑事部分,時任“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等人,涉嫌就臺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遠雄創辦人趙藤雄等人期約賄賂,並收受合計3550萬元賄款,尚未收受的期約金額8750萬元。
一審的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以及隱匿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個月,案經上訴,現由二審的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