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動南沙氣候投融資試點體制機制創新,引導和撬動國內外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進一步激發潛力、開拓市場,在全國氣候投融資試點中有成效、出經驗,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 支持氣候投融資機構集聚
對新落戶從事氣候投融資的企業,按照區級經濟貢獻給予單傢企業最高1200萬元落戶獎勵;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南沙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從事氣候投融資的專營機構、業務中心、功能性總部或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項目入庫
(一)鼓勵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氣候投融資項目進行認證、評估等工作,經認定為綠色項目並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100%補貼,每單認證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二)對於加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區內金融機構,將其對區內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放的氣候投融資經營性貸款納入南沙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並給予風險補償。
第三條 支持開展氣候貸款
(一)對上年度應對氣候變化貸款餘額增量達5000萬元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分段累加獎勵,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其中,安排20%比例的資金給予核心人才團隊獎勵。
(二)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認證庫項目獲得的貸款,按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不高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條 支持發行ESG債券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企業發行ESG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內按實際支付利息的10%對債券的發行主體給予貼息,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設立氣候基金
對註冊在南沙且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股權投資基金,單隻基金投向庫內南沙本地氣候投融資項目期限滿2年的,按單隻基金累計投資額每滿16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獎勵100萬元,給予單個基金管理機構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配置氣候保險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氣候保險產品的,按其保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經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符合標準的氣候投融資創新平臺,實現項目對接、數據共享及應用、氣候科技創新、氣候成果轉移轉化的,綜合考慮平臺建設覆蓋范圍、平臺項目規模等情況,給予每個平臺一次性最高3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 支持標準制定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並成功發佈的大灣區氣候投融資標準,給予主導標準制定的單位最高2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支持產品創新
鼓勵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及推廣,主管部門每年度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評選,對具有創新性且推廣應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先進組織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十條 支持技能提升
金融人才取得氣候投融資相關證書,與南沙從事氣候投融資業務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全職工作連續滿一年的,根據證書級別分檔給予每人一次性最高5000元(含)獎勵,每人僅限獎勵一次。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辦法適用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應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如被公安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經生效法律文書判定構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獎勵;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被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等有關單位立案處理的,暫緩獎勵。企業違反國傢法律法規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
(三)享受本辦法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對惡意套取政府政策資金的企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超過”“高於”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六)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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