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反腐動作頻頻

  8月8日,有媒體報道,萬達集團首席副總裁劉海波已被警方帶走,或與萬達內部反腐有關,且涉案數額巨大,涉案項目位於華東區域。此外,萬達集團總裁助理兼北區公司副總裁鄒海榮和北京冀北區總經理卯向東也被查。

  一位曾在萬達集團任過劉海波下屬的知情者告訴《中國新聞新聞》,劉此次被查,或與江蘇和浙江的幾個項目收購增資相關。就相關傳聞,《中國新聞周刊》多次致電萬達集團的審計中心辦公電話,均無人接聽。

  最近,民企反腐頻頻引發關註。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完善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

  此前,刑法規定瞭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刑法修改將上述三個罪名擴展到瞭民企。

  民企反腐的動作近兩年層出不窮,2022年各個“大廠”的“反腐成績單”也曾引發外界關註。騰訊集團查處商業賄賂、職務侵占等觸犯企業“高壓線”事件70餘起,100餘人被辭退,10餘人被移送公安機關;美團查處重大案件41起,移送司法機關107人,其中涉及內部員工47人,生態合作商等外部人員60人,因廉潔合作問題清退且永不合作的合作商41傢。

  馬化騰曾在去年末騰訊集團內部的會議上說,內部貪腐問題“真的是觸目驚心”,“很多業務做不起來並不是管理者問題,而是貪腐漏洞太大,業務被掏空瞭”。

  然而,正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所說,相較於國有企業反腐,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貪腐問題存在立法薄弱滯後、追責力度不足、刑事量刑幅度公私失衡以及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等短板。2013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涉及修改這方面規定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來自企業的代表、委員。

  張遠煌是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參與瞭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咨詢會議。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前我國民企反腐主要還是企業自發性的,缺少國傢層面的制度化推進,這已成為國傢推進反腐的一個短板。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涉及的民企反腐條款,表明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將對公共領域和非公領域的反腐敗協同推進,體現瞭國傢全面反腐的要求,“這塊短板正在逐漸補上”。

  全鏈條腐敗

  張遠煌曾做過調查,腐敗犯罪是民營企業的多發性犯罪,民營企業內部的腐敗風險點分佈非常廣泛,貫穿在采購、銷售、財務管理、招投標、人事等各個環節,可以說是呈“全鏈條式”的。涉及民企的案件中,因腐敗問題鋃鐺入獄者,既包含高層,也包含一些普通員工。

  “快手第一大反腐案”去年落槌定音,快手前副總裁、社區內容研究院負責人趙丹陽因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70萬元。

  趙丹陽此前曾在優酷擔任副總編輯等職,2015年2月進入快手,從同年6月至2019年3月,趙丹陽使用其情婦喬軍提供的銀行賬號,利用負責快手內容評級部的職務便利,收受鹽城外包公司負責人鄭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68萬餘元。

  這期間,他還夥同他人,利用外包公司的職務便利,通過虛構員工工資、虛報員工加班費等方式,侵占被害單位錢款。其中,趙丹陽侵占被害單位錢款數額88.5萬元。這意味著,趙丹陽受賄、侵占金額高達756.5萬元。

  此外,此前復星集團曾發佈公告稱,該公司旗下海南亞特蘭蒂斯商旅發展有限公司副總裁及其兩名下屬將部分公寓與別墅加價出售給購房者,以此獲利近2億元。2021年,碧桂園集團也曾對外透露,碧桂園文商旅集團原總經理張強因涉嫌職務侵占、索賄受賄,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民企高層犯罪之外,一些普通崗位員工擁有一定權限又得不到有效監督時,也會發生腐敗問題。

  賈宇在擔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曾發表對民企腐敗治理的研究文章。他調研發現,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在W市檢察機關受理的可以明確案發環節的案件中,日常經營環節案發頻次占總量的29.5%,貿易環節占比27.5%,財務管理占比12.5%,產品生產環節占比10.5%,倉儲管理環節占比7%,分列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觸發頻次較高的發案環節前五位。這五個企業環節通常是民企“權錢交錯”的匯集地,是管理和權力制約的薄弱方面,也是民企內部腐敗犯罪的主要風險源。

  騰訊張萌案是其中的典型。張萌曾任騰訊視頻天蓬工作室制片人,擔任過《你是我的榮耀》《鬼吹燈之精絕古城》等熱播劇制片人。根據騰訊的通報,張萌為外部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取外部公司好處費,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經法院審理認定,張萌犯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外部行賄公司犯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時延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民企內部腐敗問題是一種“內鬼”行為,其危害性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嚴重損害企業利益,一些案件中,“內鬼”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直接導致企業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甚至被搞垮;二是損害合法投資人利益,例如濫用職權進行經營活動行為,違背信托責任從事非法的同類經營活動;三是損害企業職工利益,因為腐敗活動一旦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勢必會直接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合法利益。

  此前,無人機公司大疆創新發佈的反腐敗公告稱,公司在2018年搞管理改革,原本是要搞管理和流程優化,這個過程中,意外發現在供應商引入決策鏈條中的研發人員、采購人員、品控人員大量存在腐敗行為。

  “2018年由於供應鏈貪腐造成平均價格超過合理水平20%以上,保守估計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損失(為2017年所有年終福利的2倍以上)。這損失的10億元人民幣每一分都是純利,我們原本可以用來做公司發展投入和員工福利,卻由於腐敗而白白損失掉。”公告描述說。

  更多的小微企業面臨著更大的風險。賈宇在分析文章中說,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W市檢察機關受理的可以確定劃分標準的涉案民營企業中,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分別占3.0%、28.1%、55.8%和13.1%,小微企業占近七成。

  小微企業占比偏高與其自身的發展狀況有關,一方面,總體基量較大,另一方面,管理相對滯後。同其他規模類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往往處於初創等原始發展階段,規章制度、管理模式及人員素質等要素不健全,為內部腐敗犯罪的滋生提供瞭生存土壤。

  懲治難點重重

  近年來,面對嚴峻的反腐形勢,不論是地方兩會,還是全國兩會,都不斷有代表、委員呼籲對民企反腐的關註和制度支持。

  早在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華峰集團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就在全國兩會提出,民營企業在由小到大、由弱變強的進程中也伴隨著腐敗問題的滋生,迫切需要建立腐敗懲治與預防機制。此後他連續六年將民企反腐建議案帶上兩會,反復呼籲輿論不應漠視民營企業內的腐敗行為。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盼盼食品集團總裁蔡金釵,全國政協委員、翔宇集團董事長林凡儒,全國政協委員、江西省民建企業傢協會常務副會長、煌上煌集團董事長褚浚都曾提交關於完善民企內部反腐機制的議案提案。

  褚浚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民企內部腐敗違法行為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層次的:一是法律監管薄弱,沒有針對民企內部防腐的專門的制度法規,缺少專門的法治約束體系,違法成本低;二是企業審計監察手段有限,沒有相應調查權,難以取證,追責和懲處力度不足;三是民企內部腐敗違法行為缺乏長效機制和社會監督,尚未納入社會誠信體系黑名單;四是社會風氣更多是針對公民營造遵紀守法、道德文明意識形態,對員工在民營企業腐敗違法行為關註度不多,多方合力教育宣傳力度不夠。另外,企業內部正確的企業文化導入不足,文化理念不共通,缺乏廉潔思想和環境的話,就容易形成滋生腐敗的溫床。

  賈宇對此進一步分析指出,民企對內部貪腐問題處理有幾處難點。首先是“發現難”。絕大部分貪腐問題涉及合同簽訂等多個環節,行為實施周期長,不容易被發現,特別是在推行職業經理人後民營企業自查發現難度加劇。其次是“處置難”。據他瞭解,即便有的企業發現內部貪腐問題,出於擔心產生對外合作、融資經營環境等負面影響的顧慮或者依據自身力量難以查證,隻能采取隱忍、開除等內部隱性處理方式,致使有的涉案企業高管又得以“東山再起”,對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產生瞭隱患。

  賈宇以某服飾有限公司為例解釋說,作為一傢上市公司,近年來其掌握的內部人員貪腐線索有40餘件,但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僅3件,報案率不足8%。比如該公司審計認定員工李某受賄12萬元,數額已達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但卻沒有及時報案,該公司最終僅對李某作退贓和辭退處理。還有的民營企業對員工犯罪表現出極大的寬容度,允許其“戴罪在崗”。如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下半年發現林某收取3萬元貨款未上交公司後,仍讓其從事原先崗位工作。後林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又陸續通過偽造欠條、不及時上交貨款等方式將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非法占為己有。

  多位受訪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一些民企發生內部腐敗後,擔心影響公司形象,要麼不報案,想內部處理,要麼報案但不想公開。

  除瞭這些難點,賈宇指出,民企對內部貪腐問題處理還有“保護難”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民營企業內部貪腐行為報案成案率低、挽損率低,執法司法活動對企業經營的消耗和不良影響較大。在犯罪預防和懲處的各個方面,民營企業均與國有企業存在不小差距。

  而在采訪過程中,多位受訪的法學傢、民營企業傢感觸最深的問題是“立案難”。

  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軍表示,長期以來,我國開展反腐敗工作時,目標主要聚焦在與公權力相關的主體(如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上,對民企的反腐重視不足。

  趙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對於發生在國企的腐敗犯罪,哪怕隻是一條匿名的舉報線索,隻要有相對具體的指向,紀委監委等相關國傢機關通常就會認真對待,迅速啟動調查。但針對民企的內部腐敗問題,當民企向警方報案時,除非民企自己把犯罪事實查得清楚明瞭,證據收集得確實充分,否則,隻要在事實認定或證據上出現瑕疵或疑問,警方立案就會非常困難,“除瞭經濟犯罪案件相對復雜等客觀原因之外,警方的主要顧慮是擔心被質疑插手經濟糾紛”。

  從1990年開始,公安部相繼制定《關於嚴禁越權幹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幹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通知,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趙軍表示,為瞭避免公安機關在辦案、特別是辦理涉民企腐敗案件時,出現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出臺相關規定是有必要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基層辦案人員為瞭“避嫌”,甚至不願意受理民企舉報的內部腐敗線索。“在這背後,正是‘重公輕私’的觀念,是把民企內部腐敗看作民企的‘傢事’,把打擊民企腐敗、為民企追贓挽損看作為民企‘幫忙’的錯誤認知。”

  河南省洛陽市天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創始人、總經理史選增對此深有同感。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18年3月,公司股東李某某、楊某某等人趁他外出時,破壞公司監控,進入其辦公室,將放在其抽屜裡的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營業執照、公司 U 盾等盜走,並強行將財務人員遣散,霸占公司。他報案後,轄區派出所以“企業股東內部糾紛”為由未予立案。

  同年4月,轄區派出所出具一份《接出警情況說明》稱,經詢問,李某某承認自行進入史選增辦公室將史選增保存的上述物品拿走。“警方雖然始終沒有立案,但在我們的一再追問下,出具瞭該證明,便於我走民事訴訟程序。”

  2020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處李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原告洛陽市天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返回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等物品。

  然而,史選增說,公司被霸占後,李某某等很快將公司辦公樓、廠房等租給瞭第三方公司,數十名員工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很多正在履行的合同也無法進行,被客戶終止甚至索賠,這個總資產1.7億元的公司無法正常營業,現在李某某也已經失聯。“勝訴的判決書,如同一張白紙。公司不得不走上被破產清算的程序。”

  史選增認為,當初報案後,警方如果盡快立案,法院如果能夠快速裁定要求李某某及時歸還公章等,就不會造成後來“贏瞭官司,沒贏公司”的局面。

  補短板

  為打擊內部腐敗犯罪,部分民企構建瞭內部反腐體系。褚浚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煌上煌建立瞭審計監察部門和監察體系、集團紀委。據媒體報道,各個“大廠”也有相似的舉措,如阿裡巴巴的“廉政合規部”、百度的“職業道德建設部”、 京東的“監察部”、騰訊的“反舞弊調查部”等。

  不過,張遠煌表示,據他瞭解,目前很多民企內部的紀檢監察機構尚缺乏專業性,法紀人員防控腐敗風險的業務水平普遍有待提高。《中國新聞周刊》聯系瞭多傢“大廠”,他們均對此話題諱莫如深。

  這類紀檢監察機構不是“大廠”的唯一嘗試。正如京東監察部總監段秋斌曾在《互聯網企業反腐密碼》一書中所提到的,對各個民企來說,反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場持久戰,具有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應考慮到各個公司的“個性特征”,基於自身業務特征和企業發展階段,在廉潔文化、打擊犯罪、制定制度上有側重地用力,構建強大的反腐敗體系。

  2017年初,字節跳動建立瞭專用數據庫,花費一年時間導入業務數據,監察、審計人員可以從中檢索。此外,系統還會自動識別風險,推送給業務負責人。華為則在內部設計瞭“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業務管理者,第二道防線是內控及風險監督部門,第三道,也是最後一道底線,是華為的內部審計部。

  民企反腐的另一個主要形式是成立聯盟。2017年,陽光誠信聯盟成立,由京東、百度、聯想、唯品會等13傢企業和1傢顧問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共同發起。

  陽光誠信聯盟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該聯盟現有會員數量超過800傢,其中上市公司超過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聯盟的成立是一種抱團取暖行為。聯盟建立瞭黑名單制度,在聯盟內共享不誠信員工信息,一名員工如果在一傢企業有失信悖德行為,去其他聯盟成員單位應聘時會馬上“現形”,被拒絕錄用。這增加瞭有腐敗行為員工的再就業成本,也震懾瞭其他員工。

  不過,從企業內部、聯盟的反腐對接司法程序,這其中還存在一些難點。賈宇指出,一直以來,民企腐敗問題往往被視為企業內部的“傢事”,有的還基於刑法謙抑性、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等刑民原則理念,主張公權力幹預空間的限縮與退讓。“這種認識顯然過分關註、強調瞭市場主體的經濟成分差異,進而否定瞭民營企業的平等法律地位,且違背經濟權利的平等保護原則,未能充分認識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是開展民營企業腐敗治理的首要障礙。”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無疑正在補短板。《中國新聞周刊》瞭解到,此次刑法修訂時,有學界人士主張,為加大對民企的反腐力度,應將民營企業人員的失職、濫用職權罪納入草案,但最終草案沒有采納這一意見。

  趙軍表示,將失職、濫用職權罪這些目前僅適用於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國企、事業單位人員的罪名延伸至民企,有可能引發過度抑制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傢冒險精神、創新動力的風險。事實上,適度的冒險精神、充沛的創新動力,一直都是民營企業保持其必要活力的關鍵要素。刑法在這個地帶保持一定的謙抑和謹慎,對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維護經濟安全,均有重要意義。

  時延安表示,此次刑法修改,重點是完善企業背信類犯罪的規定,由此對民企反腐即懲戒“內鬼”行為會產生積極效果。不過,也要特別註意,要關註由此給民營企業“董監高”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問題,尤其是防范因企業內部糾紛而不當轉化為刑事案件情況出現。

  另外,無論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還是此前民企建立的內部反腐體系、外部聯盟,其所針對的都是內權腐敗。根據任建明的劃分,民企腐敗可分為內權腐敗和外權腐敗。前者是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自身職位進行的腐敗,這類腐敗會直接給企業帶來損失。後者是為瞭企業自身利益,去行賄官員或其他企業人員等。民企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對內權腐敗的反腐積極性比較高,對外權腐敗的反腐則缺乏動力。

  任建明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提出瞭修改《監察法》的建議。他稱,國傢監委的監察對象范圍是公職人員,不包括民企。隻有查到公職人員接受過民企行賄等情況,才可以對民企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辦包括采取留置措施,“今後,有必要修改監察法,將民企納入監察范圍,這就更有利於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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