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介休市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公眾廣泛討論。7月6日,介休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作專班發佈通報稱,經調查,6月17日(星期六)15時許,郎某1(男,12周歲)、原某某(男,案發時不滿11周歲)、郎某2(女,11周歲)三人路過張蘭鎮長泰園小區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歲)後,質問是否罵過他們。隨後,郎某1等三人將李某某帶到長泰園小區公廁附近,再次質問是否罵過他們並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強迫其吃異物,錄制視頻後上傳網絡。
通報還稱,經過調解,雙方於7月1日0時許,基本達成一致意見,確定賠償金額為4.5萬元。7月1日2時許,雙方正式簽訂調解協議書。由於該案涉及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本案對當事人詢問、調解工作均在法定監護人在場或參與下進行,相關過程有錄音錄像佐證,符合公安機關辦案程序。
為何對雙方進行調解?如不接受調解怎麼辦?對此,記者采訪瞭多名律師進行解讀。
為何要進行調解?律師:有助於減少對未成年人傷害
通報稱,6月21日,雙方監護人第一次提出調解訴求。當日18時許,雙方到達張蘭派出所,經過近6個小時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6月23日,民警再次組織雙方監護人進行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6月24日,李某某監護人在其村委會主任的陪同下又一次到張蘭派出所,要求對方賠償5萬元。此後,辦案民警繼續組織雙方進行溝通,未果。
6月30日19時許,介休市公安局會同教育局、學校負責人及鎮村幹部再次組織調解。雙方監護人先後到達派出所,經過調解,於7月1日0時許,基本達成一致意見,確定賠償金額為4.5萬元,並當場電話征詢李某某父親的哥哥(高中學歷)意見,得到瞭其肯定答復。郎某1等三人的監護人經過兩個小時的資金籌措,7月1日2時許,雙方正式簽訂調解協議書。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由於施暴者未達到法定年齡,而且此類施暴難以達到刑事立案的程度,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往往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隻能從行政和民事上對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追責。
付建稱,行政處罰往往也是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如果采取民事起訴,訴訟時間長、耗費精力,短時間內無法解決問題,這會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進一步傷害。對於雙方來說,和解可以降低對未成年人心理和生活的影響,不失為最佳處理方式。
北京京傑律師事務所崔姝淼律師表示,從法理來說,處理類似未成年人犯罪或侵害案件時,公安機關一般都會進行調解,調解主要是出於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考慮。
如雙方不接受調解怎麼辦?律師:可走司法訴訟程序
通報稱,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學校對郎某1等三人給予記過處分。
崔姝淼表示,如果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不接受調解,案件通常會進入司法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損害結果,一般分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她稱,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後,法院將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依法進行判決。在判決時會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心智發展狀況、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違法行為,法院會采取教育訓誡、社區服務和司法監管等措施。
付建也稱,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者傢長可以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和其傢長以侵害人格權提起訴訟,請求施暴者傢屬賠償精神損失費、損害賠償費,並要求施暴者及其傢長賠禮道歉。
他表示,無論和解還是不和解,從結果上看,施暴方都需要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至於選擇何種方式解決問題,取決於哪一種方式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更有益於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學習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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