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今(7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瞭間諜行為的定義,在加強反間諜工作的同時,註重對國傢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監督制約。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在原本的規定上,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傢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同時,增加針對第三國的間諜行為,明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組織或者其他條件,從事針對第三國的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的,適用本法。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對國傢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作出瞭嚴格規范,限定執法前提,要求國傢安全機關行使相關職權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調查間諜行為、因反間諜工作需要等法定情形。並且嚴控執法限度,明確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間諜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財物,查閱調取不得超出執行反間諜工作所需的范圍等要求。
此外,新修訂的《反間諜法》還明確建立健全國傢層面的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瞭國傢機關、社會組織等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安全防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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