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港車北上”政策將正式實施,符合條件的香港機動車車主在預約通關獲準後,便可駕車經港珠澳大橋駛入廣東。關於“港車北上”“澳車北上”車輛出入內地如何監管,近日,海關發佈瞭《拱北海關關於香港、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在車輛進入內地前,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車輛備案登記手續,海關備案登記手續辦結後,車輛方可暫時入出內地。
二是車輛本身或其所有權、機動車牌證等需要變更、註銷的,車輛所有人應在向內地政府主管部門申辦相關手續前,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港澳。內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上述變更或註銷後,車輛所有人應憑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相應的備案變更或註銷手續。車輛所有人辦結海關備案變更手續後,車輛方可再次入出內地。
三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車輛進出口岸時,經海關卡口通道驗放,視同車輛所有人以車輛備案數據及通關時間作為要素,將車輛作為暫時進出境貨物向海關申報,無需就車輛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但存在違反規定超期未復出境等特殊情況需要征稅時,應當按海關要求辦理納稅手續。
四是車輛入出內地時,不得載運進出口貨物,車輛備用物料以保障車輛本次入出內地行駛必需為限,駕駛員及車載乘客不得為其他人員托帶物品入出內地。
五是車輛進入內地後,不得在境內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車輛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港澳。因車輛受損原因無法原狀返回港澳的,海關驗核有關情況後,車輛應返回港澳;因受損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須拖吊返回港澳。
六是車輛在內地發生滅失或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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