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瞭“985”大學,學校卻未兌現承諾的獎學金,考生將高中告上瞭法庭。6月28日從湖北高院獲悉,十堰市茅箭區法院近日審結學生王某訴十堰某高中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十堰某高中支付學生小王獎勵款5萬元。

  2019年4月,十堰某高中為吸引生源,在該校公眾號上對外發佈招生簡章,其中寫明“高考考入985、211、'雙一流'高校的,學校給予5-30萬獎勵”。2022年6月,該校學生王某考入某“985”大學,王某要求該中學支付獎勵未果,故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該中學發佈招生簡章,此行為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於要約邀請。王某被該中學錄取,雙方合同成立。王某被“985”大學錄取,根據該中學的招生簡章,王某符合招生簡章約定獎勵對象,其主張該中學給付獎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給付金額,法院認為該中學發佈招生簡章確定獎勵承諾,是對學生進行獎勵的贈與行為,但該學生考上大學除瞭自身努力外,與學校和老師的培養也是分不開的,故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並綜合全案考量,判決該中學支付王某5萬元獎勵款。

  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學校為瞭爭奪生源而對學生及傢長開出的豐厚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學校應當忠實履行。否則,受損的不僅是學校的聲譽,更重要的是,給千千萬萬學生樹立瞭一個言而無信的壞榜樣。對學校而言,生源的競爭也不能光憑經濟實力,更要靠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量。正所謂身教大於言傳,對教書育人的學校來說,要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學生樹立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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