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瞭《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瞭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背景。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法治工作獨立成章,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務院國資委將強法治、防風險作為重點任務,在指導中央企業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的同時,切實加強案件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瞭《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動企業妥善處理案件發揮瞭重要作用。但《暫行辦法》實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規定難以適應案件管理的現實需要,特別是在當前各類風險交織疊加、案件多發頻發的背景下,需盡快修改完善,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維權能力,為企業提質增效、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保障。為此,國務院國資委及時啟動修訂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實踐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起草瞭《辦法》,書面征求全部中央企業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經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會、委務會審議通過後印發。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7章3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瞭適用范圍、相關定義、管理原則及國務院國資委職責等。第二章“組織職責”,分別明確瞭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職責。第三章“管理機制”,對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機制進行瞭全面規定,強調在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理的同時,特別突出瞭“以案促管”的指導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確瞭重大案件標準、案件報備、處理應對、結案報告等要求,特別規定央企間發生的重大案件,鼓勵雙方協商解決。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選聘管理、指導監督、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六章“獎懲”,明確瞭激勵機制、追責問責,以及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督職責等。第七章為“附則”。

  問:《辦法》與此前《暫行辦法》相比,名稱少瞭“重大”,請問是什麼考慮?

  答:《辦法》相對於《暫行辦法》最主要的變化之一,就是將適用范圍從此前僅針對重大案件,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名稱上刪除瞭“重大”二字。《辦法》從責任主體、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系統重構,涵蓋瞭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內容更加全面、邏輯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特別是在管理機制上,從風險防范、案件應對,到類案預警、管理提升,強調做好案件管理“後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風險防控、事中糾紛化解、事後以案促管”的完整鏈條。

  問:請問對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變化?

  答:重大案件由於金額大、影響廣,處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決定瞭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因此《辦法》專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確中央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重大案件標準,同時,優化瞭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準,在此前5000萬元固定值的基礎上,增加瞭動態指標,即“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進一步增強標準的科學性。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同時建立督辦機制,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大力度,依法維護權益。三是要求中央企業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對中央企業間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以盡快定紛止爭、節約訴訟成本、維護良好形象。

  問:請簡要介紹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規定。

  答:選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幫助企業處理案件,對於發揮專業優勢、妥善處理案件具有積極作用。但有的企業過於依賴外部律師,處理結果不理想;有的企業濫用風險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費用,大大增加瞭管理成本。為此《辦法》特新增專章對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作出規定。一是要求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中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三是要求建立動態評價等工作機制,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四是規范使用風險代理,合理確定費用。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將案件管理作為提質增效穩增長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最大限度為企業避免或挽回損失。指導中央企業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復盤分析,深挖案件背後反映的管理問題,及時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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