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最高檢網站消息,4月12日上午,首屆服務保障黃河國傢戰略檢察論壇在鄭州舉行。會上,最高檢和水利部聯合發佈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保護黃河水安全典型案例,體現瞭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的實踐成效。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紮縣檢察院督促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等11件,其中刑事檢察案例2件,公益訴訟檢察案例9件。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案例深入貫徹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資源保護、灘區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土保持等黃河水安全領域問題,依法嚴懲非法采砂等嚴重危害黃河流域生態及河勢穩定的行為,形成法治震懾,為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有8件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均是在訴前推動問題解決。如四川省紅原縣檢察院針對行政機關未及時對河堤毀損問題履行管護職責,致使河道堵塞影響行洪安全問題,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其及時修復毀損河堤。檢察機關堅持“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的監督理念,充分發揮訴前磋商、檢察建議等程序優勢,促進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依法行政。

  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門多、領域廣、原因復雜,工作難度大。檢察機關重點針對多部門職責交叉、協調處理難度大等問題,發揮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協同作用,推動各方落實職責。本次發佈的案例體現瞭檢察機關、水利部門依托“河長+檢察長”等機制,及時發現黃河保護治理問題,協同履職保護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河南省檢察院針對跨省浮舟侵占黃河幹流河道問題,縱向一體指揮、橫向協同配合,推動9組浮舟全部拖運上岸、3300噸鋼鐵全部清理完畢,行洪安全隱患得到有效解決。

檢察監督與水行政執法協同保護黃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目錄

  1.青海省尖紮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2.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修復黃河堤防行政公益訴訟案

  3.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建築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5.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違規取用黃河水行政公益訴訟案

  6.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7.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8.河南省靈寶市姚某強非法盜采黃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訴案

  9.河南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黃河幹流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10.山東省鄆城縣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盜采黃河河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1.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黃河灘區養殖場行政公益訴訟案

  青海省尖紮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河道保護 行洪安全

  【要旨】

  針對多個行政機關未依法及時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致使位於河道旁的違法建設影響黃河生態環境和行洪安全的,檢察機關可以分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態環境得到保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尖紮縣某種植專業合作社在距黃河幹流河道西岸10米處的康楊鎮爛泥灘非法占地45畝,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先後擅自建設23棟PC板連棟溫室大棚,用於蔬菜種植,其中5棟大棚侵占黃河幹流河道。其行為違反瞭環境保護法、水法、防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黃河幹流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風險,嚴重危及黃河幹流行洪安全。對此,多個行政機關存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的情形。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6月10日,尖紮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尖紮縣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違反水務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在黃河幹流河道旁擅自建設連棟溫室大棚的案件線索。同年6月28日,該院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並展開調查,進行實地勘察,並運用無人機航拍等方式固定證據,核實公益受損和相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情況。

  同年7月2日,尖紮縣檢察院依法提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水利部門依法履行對黃河幹流水務河道的防汛職責,督促自然資源部門強化對擅自占地建設溫室大棚等違法亂建的日常監管,督促農牧和科技部門加強對黃河灘塗用地的監督檢查,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黃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督促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及時清除河道內行洪障礙物。同時,督促上述行政機關厘清各自監管職責,明確任務分工,協同履職,依法清理、拆除違法建設的溫室大棚,及時排除黃河幹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隱患。

  上述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及時成立整改領導小組,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向縣農牧和科技局等單位下發瞭限期拆除違法涉河溫棚的催告通知書和告知書,對做好拆除涉河溫棚、排除黃河幹流行洪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部署。先後6次約談違法行為人,細致做好釋法說理,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同年8月30日,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拆除瞭全部23棟違法涉河溫棚,及時排除瞭黃河幹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隱患,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典型意義】

  推進黃河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必須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檢察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針對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違法建設23棟涉河溫棚問題,依法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及時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同步督促多個行政機關切實履行維護黃河幹流行洪安全的主體責任。通過督促相關行政機關齊抓共管、聯動協同治理、深化協調配合、凝聚協作合力,共同解決瞭公益損害問題。

  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修復黃河堤防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堤防修復 河道安全 “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

  【要旨】

  針對黃河堤防損毀導致水環境污染以及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修復受損堤防,確保水工程安全及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基本案情】

  白河是黃河上遊的重要支流,發源於四川省紅原縣巴顏喀拉山東麓查勒肯,流經四川省若爾蓋縣唐克鎮後匯入黃河,流域面積5488平方千米。白河幹流(紅原縣濱河路龍壤大橋段)約360餘米堤防已坍塌,多處堤防護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損毀,相關行政機關對此未及時履行管護職責,致使河水長期沖刷導致岸線逐漸後移,侵蝕黃河濕地。同時,毀損的堤防及堤防護欄殘件散落在河道及岸線,不僅堵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還可能造成白河幹流水體污染。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5月,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紅原縣檢察院)依托“河長+檢察長”機制發現白河堤防毀損的線索。2022年5月9日,紅原縣檢察院對紅原縣水務局(以下簡稱縣水務局)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紅原縣檢察院通過實地勘察、水質檢測、無人機測繪、查閱調取書證、走訪並詢問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周邊群眾等方式調查取證。查明縣水務局依法具有加強水壩和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職責,但其未對白河幹流堤防及護欄毀損問題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白河幹流水環境及行洪安全產生不利影響。2022年5月12日,紅原縣檢察院向縣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保障水壩、堤防安全的職責,對案涉垮塌、破損堤防進行修繕,盡快清理散落在河道及岸線的堤防護欄殘件,並對全流域堤防的現狀開展整體排查和修繕,保護白河流域水工程安全。

  收到檢察建議後,縣水務局立即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白河流域堤防現狀進行全面排查。對堤防及護欄斷裂、缺失情況建立臺賬,分類匯總並實行整改銷號管理,並建立健全堤防維護長效機制。經縣水務局現場排查及復核,除檢察建議中提到的濱河路龍壤大橋段360餘米堤防需修繕護欄與面板外,還發現縣工業園區附近350米堤防需進行基礎及面板維修。縣水務局將需修繕的兩段堤防納入2022年新建防洪治理項目,與縣域內其他堤防修復及防洪治理等工程一體推進。2022年7月10日,縣水務局將上述整改情況向紅原縣檢察院進行書面回復。紅原縣檢察院、縣河長辦經多次跟進核實,確認案涉濱河路龍壤大橋段及工業園區段的損毀堤防及護欄已全面修復。紅原縣檢察院於2022年8月1日對本案作出結案決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與河長制辦公室聚焦黃河重要支流白河流域存在的堤防及護欄毀損問題,切實發揮各自職能的基礎上,相互配合,有效推動問題解決。雙方不斷強化水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堅持問題導向,以點帶面,推動白河流域全域實現堤防保護系統修復、長效治理,切實保護水工程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守護白河河道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侵占河道 檢察聽證 履職整改後撤回起訴

  【要旨】

  經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後,行政機關履職不全面、不充分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的,可以通過檢察聽證評估整改效果,對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決定撤回起訴。

  【基本案情】

  甘肅省景泰縣位居甘肅省腹地北陲,甘寧蒙三省交界地帶,地處黃土高原和騰格裡沙漠過渡地帶,生態環境脆弱。黃河是景泰縣唯一過境水系,松山水沙河為黃河的二級支流。2018年以來,甘肅省景泰縣某選礦廠與甘肅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內合作開采經營砂石,在開采過程中,隨意亂堆廢料,不及時回填采砂坑。同時,二企業洗砂設備長期侵占河道,擅自將砂廠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導致該河道被長期侵占,嚴重破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縣水務局雖多次進行整治,但二企業仍違法生產經營並占用河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0月,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景泰縣檢察院)聯合景泰縣河長制辦公室在開展“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巡查時發現本案線索並開展調查。景泰縣檢察院經研判,於2021年11月29日對景泰縣水務局立案。經勘察現場,走訪水務、屬地鄉鎮政府等部門,調取行政執法資料,詢問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發現景泰縣水務局已對二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在二公司沒有自行整改的情況下,該局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采取進一步措施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設施設備,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遭受侵害。同年12月17日,景泰縣檢察院提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責令二公司糾正其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河道內洗砂設備,及時清除亂排亂堆的廢渣、廢料、淤泥,疏通河道並回填砂坑。

  景泰縣水務局於2021年12月30日書面回復檢察機關,稱大部分問題已整改。景泰縣檢察院先後經兩次實地走訪,發現松山水沙河內亂堆的砂石和廢棄料並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沒有完全回填,河道沒有平整復平,洗砂設備也未搬遷。景泰縣水務局雖采取瞭部分履職措施,但履職仍不完全、不充分,公益處於持續受侵害的狀態。

  【訴訟過程】

  景泰縣檢察院按照甘肅省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類案件集中管轄規定,依法向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景泰縣水務局依法履行保護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監管職責,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起訴後,景泰縣水務局積極全面履職,要求案涉企業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立即開展整治工作。案涉企業拆除3條洗砂生產線,回填蓄水沉淀池2個,清運棄渣27萬餘立方米,全部用於回填恢復治理砂坑,松山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縣檢察院實地查看,發現問題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職,相關問題得到整改。為全面客觀評估整改效果,景泰縣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水務、自然資源、鄉鎮政府以及涉案企業代表共同參與聽證。聽證會上,行政機關介紹履職情況,播放整改前後影像視頻資料,涉案企業表態今後將依法規范經營,各方充分發表意見。聽證員對整改效果進行評估,肯定瞭行政機關整改效果。經對整改效果實地查看、聽證評估,景泰縣檢察院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已經實現,決定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黃河河道是黃河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河道暢通事關防洪、供水、生態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針對采砂企業亂排、亂采、亂堆、亂建問題,依法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整改。經訴前程序督促後,行政機關履職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有效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督促企業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隱患,確保瞭黃河河道暢通。檢察機關以監督促保護,以辦案促治理,加強黃河上遊生態司法保護,彰顯瞭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傢戰略的檢察擔當和作為。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建築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下水資源保護 國有財產保護 地方立法修改建議  

  【要旨】

  針對建設單位在施工降水過程中造成地下水資源浪費、國有財產流失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協同履職,及時保護受損公益。同時,檢察機關可以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制度缺失問題,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法建議。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間,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降水過程中普遍存在違法取用地下水的問題。有的建設單位在取水過程中違反水法、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未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未安裝水計量設施、未根據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稅,未經審批擅自將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同時,有的建設單位在排水過程中還違反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在未申請辦理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網,且未按實際排水量繳納污水處理費。對此,相關行政機關未全面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地下水資源浪費、國有財產流失,致使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鳳區檢察院)在開展建設領域施工降水專項監督行動中發現本案線索。因涉及銀川市多個轄區,2021年3月,經向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請示,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金鳳區檢察院立案辦理。檢察機關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走訪發現,2019至2020年期間,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共有129個建設項目在施工降水過程中未辦理取水許可、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未繳納水資源稅。其中有65個建設項目未經審批將施工降水排入附近河道,64個建設項目未辦理排水許可、未繳納污水處理費,將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網,致使地下水資源長期無序取用和排放,造成地下水浪費,不僅增加城市內澇、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風險,也因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稅繳納不到位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根據水法、河道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國傢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工程施工降水的,建設單位應提出用水申請,申領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稅;施工降水排入河道應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取水許可、實際取水量等相關信息交取水單位申報繳納水資源稅,或將取水信息送交稅務部門征稅;建設單位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繳納污水處理費。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等行政機關對此負有監管職責,未及時對上述違法違規取水排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致使建設領域取水排水亂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針對上述問題,2021年3月,檢察機關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門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管職責,確保施工降水有序排放、合理利用;同年5月和7月,檢察機關分別向水務部門、稅務部門、綜合執法等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設工程施工降水取水管理和河道保護,及時核定取水量,協助稅務部門開展水資源稅征繳工作;建議稅務部門與水務部門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征收水資源稅;建議綜合執法部門加大對建設單位施工降水違法取水、排水行為查處力度,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稅費征繳工作。同時建議上述行政機關厘清工作職責,破除信息壁壘,形成工作合力。

  檢察建議發出後,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就行政機關之間協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綜合利用水平、追回國有財產等問題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並達成共識。2021年5月和9月,相關行政機關分別書面回復整改落實情況。銀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與審批管理、住建、市政、稅務、綜合執法等部門明確職責分工,聯合向銀川市各建設單位下發加強銀川市三區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並采取召開整改推進會、聯合執法、發出整改通知書、政策宣講等方式,要求取水排水單位限期整改。經各行政機關共同推動,22個在建項目補辦取水許可和排水許可,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建設水處理設施。對轄區內所有在建項目科學規劃排水方式,通過綠化灌溉、工地降塵等方式提升地下水再利用率。相關企業繳納水資源稅1118.3萬餘元,滯納金206.3萬餘元,污水處理費879萬餘元。同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6傢行政機關聯合下發《銀川市建設項目施工降水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行政機關之間監管職責、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地下水綜合利用等內容,明確地下水優先用於工地混凝土的養護、降塵、車輛清洗、綠化灌溉等。

  2022年2月,檢察機關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對《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增加建設領域施工降水綜合利用等內容。2022年11月10日,該立法修改建議被人大常委會采納並公佈,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典型意義】

  寧夏地處西北幹旱半幹旱地區,水資源嚴重匱乏,其作為唯一全境屬於黃河流域的省份,加強建設工程領域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對於推動黃河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至關重要作用。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向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推動市政排水、水務、稅務、綜合執法等行政機關強化監管職責,開展協同治理,出臺行業規范。同時提出修法建議,推動建設工程領域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寫入地方立法,既實現瞭水資源節約利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完善瞭水資源保護地方立法,切實維護瞭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彰顯瞭檢察機關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的擔當。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超采及違規取用黃河水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資源保護 違規取水 地下水超采 訴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經磋商後,行政機關整改意願不積極,進展緩慢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及時制止破壞水資源的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黃河包頭段西起包頭九原區,距離位於包頭稀土高新區的黃河畫匠營子飲用水水源地不足60公裡。黃河畫匠營子水源地取水口緊鄰黃河岸邊,是包頭市城市公共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占城市公共供水的81.6%。包頭市A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水務公司)、包頭市B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鋁業公司)、包頭市C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煤化工公司)分別地處包頭稀土高新區和九原區。2020年12月,A水務公司經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批準,從黃河取水許可水量7000萬立方米/年,但其在黃河畫匠營子取水口超許可取水,2021年取水量1.78億立方米,超許可水量1.08億立方米。B鋁業公司、C煤化工公司未經審批擅自從黃河取水2300萬立方米、1400萬立方米。內蒙古D礦產品經銷部(以下簡稱D經營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固陽縣下濕壕鎮白洞渠村委白洞渠村民小組、白銀合套村委新窯坡村民小組廠區范圍內打瞭3眼井。

  【調查與督促履職】

  2022年6月,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包頭市檢察院)接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交辦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案件線索。包頭市檢察院通過現場勘驗、走訪群眾、調取材料、無人機航拍等調查方式,初步查明以上涉案單位分別存在超許可取水、未經審批擅自取用黃河水的違法問題,決定於2022年7月5日立案調查。立案後,檢察機關查明該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嚴格實行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審批取水許可、指導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等監管職責。遂決定與包頭市水務局進行磋商。經磋商,水務部門認可其對涉案企業超許可取水、擅自取用黃河水的行為負有監管職責。同時,其還說明由於城市公共供水區域擴大、人口大幅增加、工業項目用水增加等原因,導致城市用水嚴重不足,歷史遺留問題多,整改難度比較大。

  根據查明的違法情形及損害後果,鑒於行政機關整改緩慢,違法取水的行為仍在持續,對黃河水資源破壞比較嚴重,包頭市檢察院於2022年7月12日向包頭市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責任人進行追責,對全市違法開采地下水、違法取用黃河水的行為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包頭市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核實、制定專項整治方案等進行積極整改。

  2022年7月25日,包頭市水務局向檢察機關書面回復整改情況,其已經采取措施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一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涉案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分別繳納2萬元至9.5萬元不等的罰款;二是責令涉案企業補繳自來水水資源稅共計5217.51萬元;三是編制瞭《包頭市水資源保護利用和深度節水規劃及分工方案》,至2025年12月底將A水務公司取水量壓減到取水許可量以內,2023年12月底前完成B鋁業公司生產用水置換使用再生水。

  在跟進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及時督促水務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取用水排查整治行動,推動訴源治理。建議重點查處擅自打井、無證取水、超計劃取水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封停關閉非法自備井。截至目前,水務部門已出動執法人員189人次,巡查對象150處,立案12起,封停封填地下水源井14眼。

  【典型意義】

  黃河水資源嚴重緊缺,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是保護黃河水資源的重要方針。本案中,檢察機關針對嚴重侵害黃河水資源安全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深入開展調查,分析案件成因,找準監管主體,明確監管職責,通過磋商、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持續跟進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職,確保黃河水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同時,檢察機關還通過個案辦理促進行業治理,推動形成黃河水資源保護的長效機制。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下水資源保護 建設項目降排水 “河湖長+檢察長”機制

  【要旨】

  針對建設項目降排地下水工序中存在的水資源浪費問題,檢察機關可以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查明案件事實,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使公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忻州市地處黃土高原,是黃河入晉第一市,但受地形氣候影響,全市水資源匱乏,屬嚴重缺水地區。2020年8月31日,山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區公園街某地塊住宅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於次月開工建設。建設施工過程中,為避免地基沉降,該公司從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並通過塑料管直排入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於路面,水資源浪費問題突出。對此,相關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忻州市檢察院)收到群眾反映,某房地產項目建設中存在浪費水資源問題。經初步調查查明,該公司未辦理相關取水許可,長期抽取地下水後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較低,地下水資源浪費明顯。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檢察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依法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開展監督工作。

  立案後,忻州市檢察院通過調取該公司取水許可等相關證照、詢問施工項目負責人等方式進一步查明:該項目啟動前後恰處於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職能改革期間,部分行政許可職權劃轉尚未明晰,故該公司未能辦理取水許可。自項目開工以來,該公司既未落實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未安裝計量設施,亦未全面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設置最多達38眼水井用於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於施工和沖洗車輛外,大部分地下水均通過4根1.5—2.5cm口徑塑料管持續排入城鎮下水井,水資源浪費嚴重。忻州市檢察院通過數據比對還發現,該房地產公司還欠繳水資源稅。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檢察院依法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忻州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水資源保護職責,依法核定該公司取水量並將相關數據信息移送稅務部門。忻州市檢察院於4月26日組織公開聽證,水利部門圍繞地下水資源浪費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計和信息移送等監管職責作瞭詳細說明,並就進一步落實“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提出具體方案。聽證會後,忻州市檢察院同行政審批、水利、稅務等部門多次溝通協調,向前述房地產開發公司釋法說理,推動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門回復稱:已督促該房地產公司編制完成項目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表,加強節水管理。另經審核估算,該公司取水量約為54480立方米,相關信息已移送稅務部門。後該公司於當年三季度自主申報並全額將65376元水資源稅款繳至指定賬戶。

  為進一步鞏固辦案成效,忻州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就類似情形共立案12件,督促收回水資源稅款25萬餘元。市水利局在全市開展建設工程施工降排水專項整治,督促全市25處在建項目依法辦理取水許可並全部安裝計量設備。此外,市水利局還會同稅務部門構建信息數據傳遞機制,及時準確共享取水單位、水量等信息數據,避免水資源稅流失。

  【典型意義】

  水資源短缺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長期制約區域農業、工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檢察機關深入落實“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針對無證取排水造成地下水資源浪費問題,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監管職責,有效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通過多部門聯動,解決瞭未及時辦理取水許可、取水排水監管和水資源稅征管不到位的問題,合力營造依法取水、節約用水、愛水護水的良好氛圍。

  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水資源保護 違規取水 訴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可以主動對接與人大執法檢查工作,及時摸排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並對相關主體未依法進行取水計量、非法取用地下水等問題,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整改。

  【基本案情】

  陜西省定邊縣是全國產油第一大縣,地處黃土高原與毛烏素沙漠過渡地帶,水資源嚴重匱乏,供需矛盾突出。長年來,違規取水、取用地下水底數不清等問題普遍存在,地下水位不斷下降。每年取水規模在7.2萬立方米至243.19萬立方米的某油氣公司等16傢油氣開采企業,存在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符合國傢技術標準、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問題,未依法進行取水計量。某油氣公司等8傢規模較大的油氣開采企業取水申請未標註退水地點、退水方式、退水量和退水水質。姬塬鎮、油房莊鄉等6個鄉鎮村民采用土壩攔截、電動抽水方式,違法抽取十字河河水,向油氣開采企業售水謀利。楊井鎮、姬塬鎮等9個鄉鎮村民未經許可,擅自打水井,向油氣開采企業售水謀利。姬塬鎮等5個鄉鎮自來水廠、賀圈鎮等12個鄉鎮16個井場水源井地下水氟化物、硝酸鹽、砷等多項指標不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當地行政機關長期未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未進行地下水監測站網及信息化建設。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4月起,陜西省定邊縣人大常委會開展水資源和水污染執法檢查,陜西省定邊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定邊縣檢察院)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期間深入摸排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並於2020年7月20日以事立案。通過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走訪全縣19個鄉鎮50傢油氣開采企業,向行政機關調取55份書面資料,並委托某環境科學院進行油氣開發地下水監測點位佈設,同時委托某檢測公司收集、檢測采油回註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油氣企業廢棄井場135份土壤樣本,依法查明瞭案件事實。

  定邊縣檢察院針對先後發現的未依法進行取水計量、取水許可不規范、違法取水、未開展水質監測等問題,向定邊縣水利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全縣油氣開采企業水源井計量設施規范安裝情況加強監管,強化對取水、退水許可工作的監管,全面排查、查處非法取水行為,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站網,全面依法履行水資源保護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後,定邊縣水利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籌安排下,開展整改工作:(1)安裝取水計量設施2758塊,並接入定邊縣水資源中心,實現油氣開采企業取水口監測動態監控全覆蓋,安裝農業灌溉普通水表2321塊、水電雙控智能計量設施302套,基本實現取水實時計量。(2)將油氣開采企業取水許可紙質審核改為電子審核,在線登記退水信息。(3)查處違法攔壩取水行為,並要求電力部門嚴格審核上戶關,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一律不予上戶供電。(4)查處擅自打井行為,責令65名擅自打井的村民填埋水井、關閉城區管網覆蓋區自備水源井等61口,罰款616100元,追繳水資源費75745.61元。(5)計劃投資132.25萬元建設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地下水監測井10口,項目已動工。投資88.8萬元建設“以電折水”系數率定典型井40口,項目已完成招投標,準備安裝設備。

  針對發現的水污染問題,定邊縣檢察院同時督促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履職。生態環境部門對全縣5703口技術關閉井、6648口註水井排查、整改;責令油氣開采企業清理油泥、設立地下水水質觀測監測井;責令某油氣開采企業治理廢棄井場,目前已治理廢棄井場46個,治理井場面積11849平方米;佈設油氣開發地塊監測井,目前已佈設地下水水質觀測監測井57口。

  定邊縣檢察院就辦案中發現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方面10餘項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報送當地黨委、政府,為定邊縣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決議》提供瞭重要參考;推動縣委制定加強地下水綜合治理方案,強化水資源綜合治理,節約集約用水;推動縣政府制定水資源剛性約束實施意見、水資源管理辦法,落實嚴控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工作,細化保護措施,明確責任分工;推動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制定“以水定地、以水定產”工作方案,從以電控水等11個方面對未來五年水資源開采工作進行部署。

  【典型意義】

  水資源是黃河流域的命脈,是沿黃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依托。檢察機關做好人大執法檢查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工作,深入摸排案件線索,並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違法行為,完善水資源監管措施,達到瞭“以案促治”效果。同時,檢察機關當好黨委政府“法治助手”,總結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推動當地完善制度建設,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科學規劃部署水資源保護工作,統籌能源開采與水資源保護的關系,切實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河南省靈寶市姚某強非法盜采黃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訴案

  【關鍵詞】

  黃河支流 非法采礦 銷贓數額的認定 訴源治理

  【要旨】

  對於黃河流域非法采砂,嚴重危害黃河流域生態及河勢穩定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從嚴懲處,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收集固定銷贓數額等證據,準確認定非法開采的河道砂石價值;依法能動履職推進訴源治理,運用檢察建議以個案辦理推動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間,被告人姚某強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劉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靈寶市西閆鄉沙河(黃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嚴重危害黃河流域生態及河勢穩定。姚某強將非法采挖的河砂對外銷售,銷售金額398萬餘元。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另查獲尚未及出售的黃河河砂490.24噸,價值2.7萬餘元。

  【檢察履職情況】

  在2021年9月起開展的為期一年的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專項整治行動期間,三門峽市河長辦根據前期掌握線索,充分發揮“河長+”工作機制作用,2022年5月18日晚,組織市檢察院、豫西黃河河務局、靈寶市森林公安分局聯合對沙河下遊三門峽庫區段進行蹲點暗訪巡查,現場發現2人正在實施非法采砂。2022年5月24日,三門峽市河長辦聯合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對靈寶市河長辦、靈寶市沙河縣級河長、靈寶市西閆鄉沙河鄉級河長進行約談。2022年5月27日,靈寶市公安局以5月18日晚非法采砂嫌疑人為突破口,進行立案偵查。經初步偵查發現,本案作案時間跨度長,姚某強案發前任鄉人大代表、村幹部等職務,自恃身份特殊心存僥幸,僅承認現場查扣的河砂系其盜采,拒不供述既往盜采及銷售行為。為準確認定犯罪時間、河砂價值,靈寶市公安局根據河南省環境資源犯罪案件集中管轄規定,邀請洛陽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洛陽鐵檢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洛陽鐵檢院建議公安機關,通過走訪證人查明姚某強非法采砂大概時間跨度,通過查詢姚某強及其傢屬案發時間段的全部銀行交易明細篩選確認可疑交易,通過向購買人員逐一核實河砂交易情況,查清所有盜采河砂的所有銷售數額。在審查批準逮捕環節,洛陽鐵檢院綜合姚某強非法開采河砂數額高達400萬元且拒不供述罪行的情況,依法對姚某強采取批捕強制措施。同時,對姚某強充分釋法說理,向其闡明保護黃河生態環境的形勢、盜采河砂的危害,結合案例宣講法律知識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姚某強表示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環境資源產生的危害,在審查起訴環節認罪認罰,並主動退繳瞭部分違法所得。

  2023年1月11日,洛陽鐵檢院按照河南省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規定,對姚某強以非法采礦罪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1月17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對本案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和量刑建議,判處姚某強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於非法采砂的船隻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姚某強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針對本案反映出的監管不到位、查處不及時等問題,洛陽鐵檢院依法向靈寶市西閆鄉人民政府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加大巡查力度,加強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目前,該地持續多年的采砂亂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義】

  在河道內非法采砂給河道生態環境及行洪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隱患。本案存在取證難、證明難等問題,證據鏈條的不完整也給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帶來難題。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積極發揮訴前引導作用,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積極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自願認罪。針對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檢察機關不僅註重對各類證明銷售過程、礦產資源價值的證據的收集、提取,而且會同偵查機關全面追繳違法所得。有力懲戒犯罪的同時,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整治,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顯瞭檢察機關在黃河生態保護中的擔當和作為。

  河南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黃河幹流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跨省界浮舟 行洪安全 一體化工作機制

  【要旨】

  對於長期存在的跨區劃侵占河道岸線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運用一體化工作機制,發揮屬地檢察機關、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和集中管轄作用,加強與水利部門協同,推動屬地政府及時妥善解決公益受損問題。

  【基本案情】

  2012年,為解決東明黃河大橋大修期間交通通行問題,黃河水利委員會批準在河南省濮陽縣與山東省東明縣間的黃河河面上架設臨時浮橋,要求大橋大修完成後,建設單位及時拆除浮橋及附屬設施,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政府、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政府分別作出書面承諾。2018年7月,山東省東明縣某浮橋公司(以下簡稱浮橋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僅將浮橋拆解,但未將浮舟和拖輪清除出黃河河道。2021年黃河汛期期間,浮舟和拖輪被沖離原停放地點,後被浮橋公司拖至東明黃河大橋下遊黃河河道濮陽段岸邊,現場停放的9組浮舟,每組浮舟長33米,寬36米,重約380噸,嚴重侵占河道岸線,影響行洪安全。黃河水利委員會河南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河南河務局)等相關部門多次督促浮橋公司糾正違法行為,並處行政罰款,但浮橋公司僅繳納瞭罰款,浮舟和拖輪一直未撤離黃河河道。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1月,依托“河長+檢察長”制協作機制,河南省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河長辦)、河南河務局先後將水利部督辦的該問題線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河南省檢察院)。鑒於該問題存續時間較長且涉及兩省兩縣,河南省檢察院經研判後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指導河南省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鄭州鐵檢分院)進一步調查取證,指定濮陽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協助做好與當地政府、群眾溝通協調工作。同時,河南省檢察院及時向最高檢匯報案情,請最高檢協調山東省相關檢察機關給予配合。隨後,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積極協助核查浮橋公司相關信息。

  2022年4月,為確保辦案效率、質量和效果,河南省檢察院交鄭州鐵檢分院立案辦理。經與省河長辦、河南河務局聯合實地現場調查,查閱行政執法資料,檢察機關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固定相關證據。根據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濮陽縣人民政府作為屬地政府對轄區黃河河道管理、保護、治理和防洪工作負有監管職責。鄭州鐵檢分院向濮陽縣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體責任,盡快處理該處河段浮舟侵占黃河河道岸線影響行洪、破壞黃河生態環境問題,並排查轄區內其他類似情形。

  檢察建議發出後,河南省三級檢察機關先後多次與濮陽縣人民政府進行座談,就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承諾責任等問題取得一致意見;與濮陽黃河河務局第一黃河河務局進行座談,建議其全面履行黃河河道水行政執法主體責任、積極配合縣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協同濮陽縣人民政府對企業進行釋法說理,贏得企業理解和配合。濮陽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研究出臺整治方案,將該問題納入縣委縣政府督察問題臺賬。河南河務局、濮陽黃河河務局第一黃河河務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進駐現場實地辦公,及時跟進整改情況。

  在各級檢察機關、水利部門、河務部門及濮陽縣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橋公司前後修訂5次形成整治方案。同時,在檢察機關建議下,濮陽縣人民政府充分考慮浮舟清運對所占用土地的影響,積極補償群眾青苗損失。2022年4月10日,浮橋公司將9組浮舟拖運上岸。4月25日,浮橋公司組織人員設備將浮舟切割後的3300噸鋼鐵清運完畢,現場恢復原狀,河道恢復原貌。同年6月14日,河南省檢察院邀請省河長辦、河南河務局聯合進行現場回訪,經綜合研判,確認該案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黃河水利委員會專門致函河南省檢察院表示感謝。同時,濮陽縣人民政府依據檢察建議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梳理排查全縣河湖影響行洪問題線索53條,目前已全部整改完畢。

  【典型意義】

  黃河安瀾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安全、國傢安全。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充分發揮一體化工作機制優勢,上下聯動積極履職,同步推進案情調查、協調溝通、跟進監督等工作,督促屬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職,妥善處理群眾合理訴求,確保整改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依托“河長+檢察長”制,與河長制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協同治理,最終推動歷時多年的黃河幹流行洪安全隱患問題得到快速有效解決,為維護黃河安瀾作出積極貢獻。

  山東省鄆城縣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盜采黃河河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黃河河道 盜采河砂 恢復性司法 從業禁止令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要旨】

  在辦理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堅持一體化和“四大檢察”融合發展,在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的同時,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及時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從而實現懲罰犯罪和保護生態環境雙重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謀從黃河河道內抽砂銷售牟利,並分別出資購買鏟車、平整道路、租賃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開采河砂合法資質和許可證明情況下,雇傭他人使用抽砂泵等專業設備從鄆城縣李集鎮李清浮橋西側黃河河道內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經專業機構測量,沉淀成砂數量為55920.88立方米,評估價值人民幣186.49萬元。二被告人將上述河砂按照每噸10元的價格向外出售1100噸後被查獲。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2月18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鄆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中,王某界、王某存提出河砂不是礦產資源,其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辯解。針對辯解,承辦檢察官從案件事實、行為性質、法律規定以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等方面向王某界、王某存作瞭解釋,告知其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最終使二名犯罪嫌疑人認識到錯誤,自願簽署瞭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表示主動清除沉砂池。2月22日,鄆城縣檢察院成立由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組成的聯合辦案組就本案對黃河行洪安全及生態環境造成的具體危害進行瞭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聯合辦案組邀請鄆城黃河河務局專傢到案發現場實地勘察、測量、分析論證,制定瞭修復方案,並就采砂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和環境修復等專業性問題出具瞭意見書和清理費用核算意見。4月7日,鄆城縣檢察院對王某界、王某存以非法采礦罪向鄆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7月30日,鄆城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合計人民幣八萬三千元,沒收所有違法所得。同時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意見,責令二名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在鄆城黃河河務局監督下清除所有沉砂池,恢復河道原貌,禁止王某界、王某存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采砂活動。二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後二人在規定期限內將沉砂池清除完畢,恢復河道原貌並通過鄆城黃河河務局驗收。

  2021年1月25日,針對本案暴露出的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監管漏洞,鄆城縣檢察院向鄆城黃河河務局制發瞭加強法治教育、嚴查非法采砂、強化協作形成打擊合力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受到鄆城黃河河務局高度重視。兩傢單位就進一步深化“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模式,形成執法司法銜接合力達成共識。隨後,運城黃河河務局進一步加強瞭日常和突擊巡查河道的監管力度,積極築牢瞭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安全屏障。

  【典型意義】

  在黃河河道內非法采砂嚴重威脅黃河的行洪安全,應當嚴厲打擊。針對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識薄弱的問題,檢察機關堅持辦案與普法並行,通過充分釋法說理,促使行為人深刻認識非法采砂的嚴重危害性。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積極實踐“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生態修復+警示教育”四位一體辦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訴與公益訴訟檢察辦案並行,依法辦案與生態環境修復同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從業禁止令的適用,實現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雙重目的。堅持源頭治理,以“我管”的擔當促進職能機關“都管”的作為,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促進各類生態環境問題源頭治理、標本兼治。

  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黃河灘區養殖場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蓄洪灘區治理 違法養殖

  【要旨】

  針對黃河灘區亂建亂占違法養殖等損害公益行為,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多種調查手段查明事實,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多部門依法協同履職,消除行洪安全隱患。同時,可以采用圓桌會議的方式,推動多部門協同促進相關行業轉型升級,實現生態保護和民生保障協調發展。

  【基本案情】

  2007至2012年,東平縣戴廟鎮人民政府、銀山鎮人民政府在推廣畜牧養殖項目時,將養殖項目落地戴廟鎮薛莊村、王常村以及銀山鎮戰屯村、劉莊村等7村。並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黃河灘區東平縣戴廟鎮段、銀山鎮段違法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等建設養殖場54處,占地總面積10.18萬平方米。黃河灘區是沉積黃河泥沙,滯蓄大洪水的重要區域,上述養殖場不僅破壞瞭國傢的土地資源,而且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給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十餘年來,黃河河道主管機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均未對上述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致使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東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平縣檢察院)依托“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發現黃河灘區東平縣戴廟鎮段存在多處養殖場,可能存在侵害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依法開展初步調查。東平縣檢察院借助東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規局)國土空間衛星遙感影像,對黃河灘區內“四亂”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同時,利用無人機現場勘驗、固定證據,確認東平縣戴廟鎮薛莊村、小徐村等7村在黃河灘區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等違法建設養殖場54處,影響黃河河道行洪安全。經向東平湖管理局東平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東平河務局)和縣自規局調查核實,認定上述養殖場均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經核實,自養殖場建成後相關部門也未要求其辦理手續,其也未被查處過。東平河務局曾於2021年7月按照省河長制辦公室通知要求,對河湖管理范圍內畜禽養殖問題進行排查、復核,其中包括上述養殖場。由於成因復雜、涉及民生、不易整改等因素,未定性為“四亂”問題,僅要求戴廟鎮政府對養殖場制定整改方案和防汛應急預案並備案,後未作進一步處理。

  東平縣檢察院通過依法調取相關行政機關職權清單,查明黃河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存在“條塊”職能交叉,形成瞭黃河灘區違建亂象,並於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5月6日分別對縣自規局、東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執法局)、東平河務局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立案。根據水法、防洪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東平河務局作為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對擅自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建築物及其工程設施的應依法查處;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參照東平縣機構改革方案,縣自規局作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非法占用農用地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認定違法事實並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根據東平縣機構改革意見以及縣執法局“三定”方案,縣執法局行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應對縣自規局認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案54處養殖場存續十餘年,上述主管部門均未作出行政處理,系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22年5月11日、5月31日分別向上述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縣自規局對涉案54處養殖場違法占地行為予以查處認定,縣執法局對縣自規局認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東平河務局依法查處涉案違建養殖場,及時消除妨礙黃河河道行洪安全的隱患。

  東平河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向檢察機關反映,違建養殖場整改工作涉及規劃、政府補貼等,需要地方相關行政機關配合,由於該局系水利部在山東省的派出機構,與東平縣沒有隸屬關系,工作開展存在困難,請求檢察機關予以協助。東平縣檢察院組織東平縣民政局、東平縣農業農村局、東平縣移民局、縣自規局、鎮政府等部門共同召開圓桌會議,建議通過政府補貼、改畜為農、異地重建、規模合並等方式將養殖場損失降至最低限度。檢察機關建議得到行政機關大力支持,行政機關均表示將積極支持東平河務局工作。

  後縣執法局、縣自規局、東平河務局采取措施積極整改,針對檢察建議內容作出書面回復,整改期間,東平河務局牽頭向東平縣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匯報。東平縣人民政府決定以此為契機,推進區域內畜禽養殖產業結構調整,制定黃河灘區畜禽養殖綜合治理方案,組織東平河務局、東平縣河長制辦公室、東平縣畜牧發展中心以及鄉鎮政府等部門人員組成工作組,對包括涉案54處在內的157處黃河灘區違建養殖場全部拆除清理,恢復灘區面積25萬餘平方米,落實政府補貼,改建種植食用菌4萬餘平方米,異地搬遷形成規模化養殖7處,實現瞭生態保護和民生保障相協調。

  2022年7月19日至7月22日,泰安市河長制辦公室、東平縣河長制辦公室、東平湖管理局東平管理局、東平河務局、泰安市生態環境局東平分局等部門對違建養殖場整改情況進行現場驗收,東平縣檢察院進行實地監督。經評估,黃河灘區違建養殖場問題全部整改到位,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2022年7月28日,東平縣檢察院作出結案處理。

  【典型意義】

  黃河流域灘區亂建亂占違法養殖問題,涉及諸多行政機關監管職責,由於不同監督管理部門存在職能交叉等問題,往往導致監管不力。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運用多種調查核實方式,厘清不同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協同履職。此外,檢察機關依法主動履職,通過圓桌會議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共同解決灘塗養殖歷史遺留問題,使當地畜禽養殖實現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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