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甘肅發佈”微信公眾號消息,2023年6月16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瞭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副廳長李生發受賄案,以被告人李生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對追繳到案的受賄財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財物,判決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生發在擔任甘肅省永靖縣縣長、縣委書記、康樂縣縣委書記、平涼市政府副市長、白銀市委組織部長、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281餘萬元,違法所得產生孳息62萬餘元。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生發作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李生發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但其受賄時間長,部分贓款尚未追繳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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