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是登記捐獻的公民逝世之後進行

  .公民生前表示捐獻意願,或者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待其去世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

  .必須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下進行

  .經醫學評估,器官可供移植使用

  大公報記者張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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