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辦婚宴酒席,幫忙人員誤將醇基燃料當白酒倒給賓客食用,造成四人死亡、多人中毒。近日,兩名被告人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2020年12月,南川區某鎮村民王某決定在村裡舉辦嫁女宴席。12月3日上午,王某購買2桶散裝白酒放在傢中。同日下午,王某購買瞭2桶醇基液體燃料用於宴席燒灶炒菜用,被放置到傢中另一位置。燃料包裝為白色塑料桶,沒有特別標識。張某是宴席中負責幫忙倒酒添酒的人員,王某告知張某白酒存放位置。12月5日早上,張某看到裝有燃料的塑料桶後,誤以為桶內裝的是食用白酒。隨後,便將誤以為是酒的醇基燃料倒給賓客飲用。
其間,有賓客提出“酒”味道不對,張某品嘗後也感覺味道有異,在場人均以為是使用的酒壺有問題,張某便停止瞭倒酒。早餐後,張某看到其他塑料桶後意識到酒可能倒錯瞭,卻未告知他人。當日中午,張某仍拿著混裝有醇基燃料的酒壺去灌白酒,在中餐、晚餐時繼續給賓客倒酒添酒。後,參加宴席飲酒的黃某、李某等4人相繼死亡,數名賓客因中毒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4名被害人均系甲醇中毒死亡。抽樣的醇基燃料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醇含量大於70%。
之後,南川區檢察院於2022年2月14日向南川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某、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南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負責酒席的倒酒添加者,未經審慎辨識將醇基燃料誤當作白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在意識到自己可能誤將其他液體當作白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後,既未告知宴請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在意識到酒可能倒錯之後還繼續倒酒給賓客食用,具有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王某作為宴請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義務。醇基燃料屬於易燃、有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王某違法購買後沒有將燃料存放於一般人無法接觸的地方進行妥善保管,亦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對生物燃料桶粘貼醒目標簽、標志,以致於賓客誤食,發生四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後果;兩人的行為與該後果的發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南川區法院綜合事實情節,分別以張某、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農村自辦宴席群體性傷亡事件時有發生的背後,存在自辦宴席食品安全風險高、監管難度大、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醇基燃料安全監管缺位等更深層次的原因。相關責任部門應加大農村群眾安全宣傳教育、完善監管制度,從源頭上做好食品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村集體聚餐關系千傢萬戶,任何時候都不能松弛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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