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近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最小距離及測量方法典型案例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推動“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政策有效落地,在前期地方報送的落實舉措基礎上,文化和旅遊部遴選出部分可供借鑒的典型案例,現印發給你們,供參考。

  各地要嚴格執行《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57號)有關規定,尚未落實的地區可借鑒典型案例中示范經驗,盡快明確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小距離和測量方法,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文化和旅遊部。

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最小距離及測量方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文旅規〔2023〕1號)規定:

  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不得少於100米。距離測量方法: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何一個進出門與幼兒園任何一個進出門之間,按照交通行走規則進行測量不得少於100米。

  案例二:《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關於新設立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渝文旅規〔2021〕5號)規定:

  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兒園任一出入口以現有交通條件的交通行走距離不低於100米。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用於經營管理和實際控制的區域(含同一場所兼營項目的管理和控制區域)任一出入口;幼兒園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幼兒園設置,通過物理隔離,可開合,主要用於幼兒出入的交通通道閘口,不供人員日常通行,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應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實地測量時,應以通道閘口外邊沿為基線;未設控制通道閘口的開放式幼兒園,以其用地控制線外邊沿為基線。交通行走距離測量路線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執行。

  案例三:《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相關事項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169號)規定:

  新設立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至幼兒園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離為交通行走距離100米。

  案例四:《內蒙古自治區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審批有關事項的規定》(內文旅辦字〔2023〕15號)規定:

  娛樂場所設立地點與幼兒園距離不得低於200米,設立在農村(牧區)地區的娛樂場所與上述單位距離不得低於150米,測量方法為測量兩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離。設立在酒店、賓館、大型商場內的娛樂場所,從上述綜合建築體的大門(主出入口)測量;有2個(含)以上大門的,按距離幼兒園最近的大門測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地點距幼兒園距離不得低於200米,測量方法為測量兩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離。

  案例五:《雲南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雲文旅規〔2022〕3號)規定:

  新設立的娛樂場所與幼兒園相互間的距離,縣級及以上城市不得少於150米,縣政府駐地以外的鄉鎮、辦事處不得少於100米或兩者建築物之間最近直線距離不得少於50米,測量方法為娛樂場所與幼兒園相互間最近的入口門與門之間正常行走路線距離。新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與幼兒園相互間距離,不得少於200米。測量方法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與幼兒園最近的入口門與門之間正常行走路線距離。所稱正常行走路線距離是指,符合當時道路規劃並遵照交通規則的行走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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