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款新車發佈後1小時內的‘盲訂’量超過3000單”“某新能源汽車開啟‘盲訂’預售,意向金1萬元抵扣購車款2萬元,還可享受多項車主權益”……近段時間,汽車銷售出現瞭一種新模式——“盲訂”,即在新車未批量生產或僅公佈部分配置信息的情況下,消費者根據有限信息,交納意向金,車企則為消費者提供購車優惠或權益,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車輛。

  與傳統營銷方式相比,雖少瞭些“一手交錢,一手提車”的謹慎,多瞭幾分購買“期貨”的風險,但不少消費者仍然願意接受這一嶄新的營銷方式。“消費者願意付出時間成本,並甘冒一定風險,選擇‘盲訂’,主要還是因為能得到不小的實惠。”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曾詠梅表示,車企為吸引消費者,設定參與“盲訂”活動的門檻普遍不高,一般隻需要交納幾千元意向金,即可享受保養、裝飾、優先交付、雙倍抵扣購車款等多項權益,性價比較高。

  然而,汽車“盲訂”存在的風險值得關註。在讀者來信和網友留言中,有不少反映“盲訂”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問題。其中,反映最多的,莫過於“所得非所買”。在人民網“人民投訴”欄目中,有網友留言:“我訂購瞭一輛新能源汽車,等瞭5個月才交付,結果銷售告訴我電池不是此前宣傳的知名品牌,而是換成瞭另外的品牌。”還有網友表示,所訂汽車“無故兩次延遲交付,8個月未拿到車,且不給退意向金”。

  “盲訂”汽車減配、與前期宣傳不符、延遲交付等情況並非個案。“無論何種銷售模式,都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如果在前期宣傳以及訂購合同中明確瞭汽車配置、交付時間等,後期交付卻出現減配、更換零部件以及延遲交付等問題,車企就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正尉說。

  對此,有的車企選擇以賠償現金或者贈送權益的方式解決糾紛。有的車企則幹脆在新車宣傳或合同中提示:“最終交付產品與圖片及描述可能略有差異,以交付產品實物為準。”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高正尉表示,即便在宣傳頁面或者合同中標註“以最終交付產品為準”,但如果車企實際履行情況與宣傳中明確承諾的事項差別過大,仍涉嫌違約或欺詐。

  有車企銷售人員表示,車企將“盲訂”購車方案作為新車型的營銷方式,既可以提前鎖定客戶,搶占市場先機,提升品牌熱度,又能夠通過市場反饋與客戶交流,進一步精準瞭解客戶需求,並以此完善產品、提升競爭力。

  “目前汽車市場競爭激烈,新車從研發到量產、上市銷售要經過較長周期,如果企業從新車研發階段就開始宣傳並接受預訂,對於企業經營運轉有一定好處,也有利於推動汽車市場繁榮。”曾詠梅認為,“如果車企能夠做到誠信經營、兌現承諾,那麼消費者‘盲訂’可以拿下性價比不錯的新車,也算一種不錯的營銷方式。”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這種新的銷售模式作出規范,但車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高正尉說,“此外,生產商、經銷商、交易平臺經營者等相關主體也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處理流程、退換貨標準等信息,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提高消費爭議解決效率。有關部門也應當及時為汽車‘盲訂’銷售制定清晰明確的準則和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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