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方訴稱,2015年,金庸發現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其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等與這些作品實質性相似,侵犯瞭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百萬元。

  一 審

  •2018年8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並銷毀有關書籍,並賠償168萬元(人民幣,下同)經濟損失及20萬元的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查良鏞、楊治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終 審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江南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傢出版公司就其中的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

  存在抄襲剽竊

  •小說中的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在角色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查良鏞選擇、安排,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瞭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需再版支付補償

  •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等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

  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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