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具有严重逆向选择的产品。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是想让健康的人投保保险,但健康的人保险意识不强。 积极考虑投保,但保险公司不希望这类人投保。 因此,带病投保是很普遍的现象。
如果投保会怎样?
1.恶意隐瞒。 如果你能避开保险公司的承保,顺利拿到合同,那么理赔的时候如果发现自己生病投保,保险公司是不能赔的,退还你已经交的保费。
2.无意隐瞒。 如果在不了解自己病情的情况投保,理赔时如果发现情况属实,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可以退还保费。
那么,你能投保疾病吗?
答:是的! 但是你需要说实话!
什么是如实披露?
保险的第一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这对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都是一种约束。 任何一方违反这一原则,都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 所以,如果你真的生病了,说实话,可能会被收取保险费,也可能被拒保。 这实际上是投保人的责任。 试想大家都是这样,那么客户就是在用自己的钱白白请客。 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骤降,将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保障利益。
香港保险遵循“最高诚信原则”。 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病史。 如实告知的形式为在保单申请中填写健康问卷。 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会给出核保结果。 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投保人的声明,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进一步的体检,甚至多次体检。 通常,如果投保金额过高,需要进行体检,保险公司也会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一些完全健康的投保人进行体检。
如果保险公司顺利承保,保险发生在等待期之后,既然你在投保时如实告知,那么你就会主动出击,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 如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违反“最高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保单可能重新进入承保程序或直接失效,已缴保费可能不予退还.
承保结果通常有五种:
1、正常承保:最理想的结果,保险公司完全正常承保;
2、增加保费承保:在正常保费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费,通过承保。 增加保费的比例可能达到20%,甚至高达100%。 这时候你就需要衡量一下保费涨幅是否在你的承受范围之内,也可以选择调整保额来达到承保的目的。 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全额理赔;
3. 免责范围:部分特定疾病不在承保范围内,如原位乳腺癌、乳腺癌、甲状腺癌或胃癌等,其他正常承保。 有时它可能与保费保险共存;
4.延迟报道:目前健康状况不明,需要一定时间观察。 明确诊断后,再决定是否承保。 通常是大病初愈,比如刚出院或者刚做完手术,至少三个月不建议投保,建议半年到一年后再尝试投保;
5.拒绝承保:最坏的情况是保险公司不接受您的投保申请。 因为你理赔的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拒绝承保:最坏的情况是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您的投保申请。 因为你理赔的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体检会做哪些检查?
体检:主要是检查自己是否肥胖,如果肥胖会增加保费。
尿液分析:主要检查肾功能。 如果有血尿或蛋白尿,考虑是肾炎,拒保的可能性大。 如果不严重,可能会被排除在外进行赔偿。
尼古丁检查:检查吸烟情况,如果吸烟则增加额外费用。 香港保险增加保费10-20%,年龄越大,增加幅度越高,而内地重疾险则超过40%。 所以对于吸烟者来说,香港保险更便宜。
胸片:主要检查肺部、支气管炎、肺炎、肺结核、胸腔积液、气胸、肋骨病变等。一般保险拒保,运气好的话排除。
静态心电图:心功能和心脏病,有时需要做动态心电图,坚持心绞痛、冠心病等,责任除外或拒保。
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主要检查肝功能,乙肝“死亡三部曲”为“肝炎-肝硬化-肝癌”,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据肝功能面临保费增加、排除或拒保,也有正常通过核保的幸运案例。
血检组合类型:如果是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拒保的可能性很大。 保险可以不买,但要懂“三高”! 如果是糖尿病,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会增加保费或拒保,也有正常承保的情况。
超声检查:主要检查有无肿瘤,有无肾结石或胆结石。 如果有肿瘤或有肿瘤切除史,免责的可能性会增加,结石可能会增加保费。 如果是恶性肿瘤,基本都会被排斥。 如果有甲状腺结节,可以排除。
通常,疾病投保涵盖以下情况:
1.在就医时故意向医生隐瞒病史,或者与医患勾结,让医生在书写病历时隐瞒或者修改既往治疗史。
2.虚构死因,将长期慢性病死亡伪装成突发性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疾病。 尤其是在农村,当顾客病情危重时,不去医院救治,要求乡镇医生出具急病死亡证明。
3.转院就医,或临终前出院。 一般投保前有住院史,但投保后故意转院,或生前暂时出院,以达到隐瞒住院史的目的。
案例:投保后180天2小时,重大疾病身故拒绝赔付案例
4、改名后投保。 去公安和户籍部门改名有两种情况。 一是投保前改名投保用新投保名字投保;
5. 化名住院。 一般都是临时用其他亲戚的名字,或者随便起一个名字。
案例:22万元重病拒赔案,孙女以爷爷名义住院。
6.投保前的门诊检查和治疗。 因为一些慢性病,或者因为经济原因,先只能在门诊治疗,投保后再去医院住院治疗。
生病两年投保不可抗辩
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
投保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的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正案第十六条:……投保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投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新增第一条: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过失;
二:同时,投保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保险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与旧规定相比,保险人在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投保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一定后果,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
三: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排除期限,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方可行使,2年后解除权自动消灭。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原则,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不可抗辩”的内容。 这部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针对长期人身保险。
有的保险公司进宽出严。 他们在承保阶段不了解投保或保险标的。 索赔发生后,投保挖地三尺找理由。 义务。 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国情下,保险公司不具备相对容易获取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征信平台,保险公司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存在障碍和缺陷。 ,是否会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值的思考。
新规定不仅限制了保险人解除权的范围,而且增加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因此,保险人因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难度加大。 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内对投保可能未如实告知的可能性进行认真调查或审查。
个人税收优惠健康险让“有病有投保”
中国保监会发布《个人健康保险业务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对于征求意见阶段争议较大的“带病投保”问题,《办法》相应的管理原则明确:
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险的要求经营个税优惠健康险,不得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由拒保,并保证续保。
因为,根据目前的情况,商业医疗健康险产品通常拒绝投保生病的投保,或者投保在患病后的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原有疾病进行除外责任。 费用等
因此,大家一定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不要等到有身体不好的迹象,才想到购买香港重疾险。 如保险公司提出提高保费或延期自保,请慎重考虑。 对于重疾险,越早投保越好。 同时,您在投保时可以秉承诚信原则,主动出击。
香港保险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内地保险需求增加,而香港保险与内地保险相比,在性价比上有很多优势。 随着两地往来增多,内地人纷纷到香港购买保险。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 当然,很多人在投保中也有一些财富转移的需求,这是不可否认的。
通俗读物:
編輯:碩谷新聞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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