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微企业主,竟将企业抵押给内地银行提取现金,倒卖保险(或香港保险),用保险避债,以及将巨额资产偷偷存放在保险公司,希望在中国大陆“保”。 在“权利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即使公司被清算,手中的保单也不会浪费。 ——你一定经常看到类似的信息。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无法避免债务。
为什么人们普遍认为的“保险可以免债”并不完全正确? 哪种保险可以免债。 创业者该如何避免“企业破产=家庭破产”的困境。
内地保险及避债
过去,很多中介打着“保险可以避债”的概念向创业者推销保险,很多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主也趁机购买保险避债。 关于保险是否可以避免债务的争论一直在进行。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中执行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为这场争论画上了句号。 《通知》称,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产品、年金保险等现金价值较高的保险,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篇文章被认为是“避债功能”的基础,广为流传。 其实不然,我们一一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这里明确说明:一定不能违法。 如果有法可依,类似浙江高院上面提到的《通知》,结果又要另当别论了。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受限制。” 是的,它不会限制你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但你获得保险金后,与你偿还债务并不冲突。
使用保险可以合法“避债避税”,但如果触犯刑法,同样会被强制交保险金
“如果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或者你们有债务纠纷,即使财产、车子、股票都追回来了,你的保单也不会用来抵债。”
截至去年底,我国拥有96万千万富翁和6万亿万富翁。 而“避债险”、“富人险”是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据说有奇效。 真的吗?
案例: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
Lay 是创始人。 安然在2001年底申请破产,在公司宣布破产的前一年,他花费了400万美元购买了各类商业年金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从2007年开始,黎国明夫妇每年可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约90万美元的年金。 最神奇的是,在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人寿保险和年金的支付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使 Lay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这笔巨额年金还清债务。
这让国人看到了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保险产品真的有这样的超能力吗?
在国外,很多有钱人都会通过保险为自己合法“避债避税”。 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官司”,个人资产被用于还债、没收、扣押,保险仍可安全留给自己或家人。 有了一些钱,他甚至可以维持和以前一样奢侈的生活。 也有很多超级富豪利用保险来逃避遗产税; 死后,他们把尽可能多的钱留给子孙。
提醒:我国只有寿险才能“避债避税”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业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涉及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于民法范畴。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无效或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无权强制执行保单。 . 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仍可以冻结、扣押、查封当事人的保险。
比如购买保险的资金,如果是非法所得,触犯刑法,基本上会依法追回; 如果是在欠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才购买保险,也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可能被判无效; 此外,洗钱是不允许的。 我国《反洗钱法》中有1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 对于某些保险费来源于非法手段,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寿险才能“避债避税”。 人寿保险是属于个人的生命财产,不需要纳税,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息清偿债务。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养老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连型、万能型等。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的形式返还产品,实际上属于养老保险。 其他险种,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受法律保护的只有给付金。
此外,保诚人寿业务总监刘柳也指出,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与保险中真正发挥作用的资金是根本不同的。作为基于其财务管理功能存在的保护。 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被法院收回来偿还债务。
权利:不能动用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具有免债功能,”保诚人寿业务总监刘柳表示,“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只能算继承,而被承保人的债务被保险人必须偿还。”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则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作为继承处理。 ,也不会用于偿还债务。 但是,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中填写“法定”,那么赔偿将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在其生前偿还债务。
“客户购买人寿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出来,转移到保险公司。当出现债务问题时,根据相关规定,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机构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 平安人寿高级客户经理张林对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持乐观态度。
但《合同法》仅规定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清偿债务,但债权关系仍然存在。 如果债务人的保险金在一段时间后根据保险合同返还给债务人,这笔钱很可能还需要偿还以前的债务,除非债务关系不再存在或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但即使保险到期,如果客户不取出,一般会继续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中,不能被他人使用,”张林强调。
现状:利用保险避债避税在国外盛行
用保险来合法避税,在我们国家用处不大。 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保险赔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逃避遗产税的做法早已盛行。
1996年,遗产税法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规划,遗产税何时开征成为这些年人们关注的焦点。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济民提出开征遗产税,再次引起全社会热议。 种种迹象表明,征收遗产税已经不远了。
2004年未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免征继承税的金额为20万元,人寿保险费不征收继承税和赠与税. 税率分为5级,最低为20%,最高为50%。 《2011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拥有96万名千万富翁和6万名亿万富翁,分别比上年增长9.7%和9.1%。 相信如果真的开征遗产税,或许富人对遗产规划的需求会取代目前的避债,成为他们购买人寿保险的主要理由。
至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相对于遗产税,目前可能更贴近国人。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缴纳保险费,在领取保险费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处于不同的人生阶段,边际税率差异很大,对被保险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香港保险和债务规避
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是否知悉债务人资产转移至香港保险的事实。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就不能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内地法系大陆法系,而香港法则继承自英国,属于海商法系。 内地法律的规定在香港能否得到执行是一个大问题。 即使内地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仍将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无效的问题。 这也是许多有问题的官员和商人一有麻烦就逃往香港的原因。
早在1999年3月30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就实施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开辟了部分司法内地和香港的障碍。 香港还有《关于在香港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但由于两地相关安排实施过程繁琐、标准严格,不少内地司法判决仍无法在香港执行。 不得不说,香港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强行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保险财产,仍存疑。
3、香港法例关于保险债权规避的相关规定。 由于香港的法律体系是海事法体系,判决会参考以往的先例。
总结
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帮助债务人避债。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香港法的规则,保险的本质都是分担损失和经济补偿。 至于巧妙利用保险达到避债的效果,需要在内地和香港不同的法律背景下进行针对性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編輯:碩谷新聞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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