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養老產業、預定養老公寓、銷售收藏品、提供老年人診療服務、代辦“養老撫恤金”……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6件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揭示瞭養老詐騙的常見手段。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檢察辦案情況看,當前針對老年人實施的詐騙犯罪主要利用瞭老年人的身心特點,並與當代社會熱點和信息網絡技術相結合,普通詐騙與電信網絡詐騙、金融詐騙相互交織,詐騙話術、手段“迭代升級”、復雜多變。主要表現有:第一,以小恩小惠、親情關懷吸引關註、騙取信任,再通過虛假誇大宣傳、高額回報承諾等騙取大額財物。第二,打著養老政策、前沿科技、金融創新等旗號,利用老年人接觸不多的新概念、新名詞塑造“政府支持”“經營正規”“前景無限”等假象,對老年人迷惑性不斷增強。第三,黑灰產業助推養老詐騙。比如,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有針對性地編排話術、編造產品或項目,實施精準詐騙,讓詐騙更容易得逞;利用非法互聯網廣泛引流,波及范圍更廣;利用非法支付平臺迅速匯聚、轉移資金,造成損失更大。
此次公佈的六個案例聚焦養老詐騙案件高發多發的重點領域,覆蓋瞭投資養老產業、預定養老公寓、銷售收藏品、提供老年人診療服務、代辦“養老撫恤金”等多種養老詐騙典型手段,涉及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涉養老詐騙相關罪名。希望通過這些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引導老年人及其身邊的子女親屬共同築牢反詐防線。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將所有在辦養老詐騙案件納入臺賬管理,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全面形成對養老詐騙的從嚴懲治態勢;進一步加強溯源治理,結合辦案制發檢察建議,針對專項行動明確的重點監督領域,特別是老年人個人信息保護、養老產品虛假宣傳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進一步創新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不斷深化預防犯罪宣傳教育的實效,為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案例一:以“老齡產業”為幌子收取集資款
【關鍵詞】
投資養老產業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洗錢
【基本案情】
2012年年底以來,曹某銘設立江蘇愛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以下簡稱“愛晚系”公司),未經依法批準,以提供居傢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老齡產業”為幌子,向有養老服務需求的不特定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進行虛假宣傳,誇大經營規模、投資價值,並許諾給付年化收益率為8%—36%的高額回報。
為瞭誘騙老年人參與投資,“愛晚系”公司集資團隊成員采取瞭一系列手段,如,免費發放雞蛋、米、油等生活用品;吸引養老群體參加公司活動,向老年人宣講老齡健康、老齡金融、老齡文化等公司六大老齡板塊,誇大宣傳養老產業前景、規模;使用極少數集資款設立根本不具備養老條件的養老社區、打造居傢服務項目等,組織老年人參觀、試住;邀請影視明星廣告代言,等等。騙取宣傳對象的信任後,“愛晚系”公司通過與其簽訂“居傢服務合同”“藝術品交易合同”等方式收取集資款。
至2018年4月,“愛晚系”公司累計向11萬餘人吸收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2.07億餘元。曹某銘將集資款主要用於支付集資參與人的本息,支付高管高額薪酬、獎金及銷售團隊薪酬、提成,個人支配使用、揮霍消費等,少部分用於對外投資。2018年5月,曹某銘因擔心資金鏈斷裂,大量轉移、隱匿資產,銷毀、掩藏證據後逃往國外。案發時,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本金損失46.98億餘元。
2019年1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曹某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曹某銘上訴,2020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以預定養老公寓床位為名非法集資
【關鍵詞】
預定養老公寓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基本案情】
2010年,戴某平開始對外經營夕陽紅老年公寓,收取費用作為日常經營資金。戴某平還通過民間借貸和銀行貸款融資經營其他工程項目,但因經營不善而背負債務。為償還民間借貸、銀行貸款本息,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分別設立夕陽紅老年公寓市場部、夕陽紅孝德廣場、夕陽紅旅行社,自2013年1月起開始非法集資。通過發放“投資養老”傳單、開展講座、組織聚餐等方式,宣傳其名下養老公寓等項目,推廣所謂“投資高回報+優惠享受養老服務”投資項目,即簽訂床位預定合同、繳納預定金能夠獲得年化7%-12%的利息,後期入住可享受優惠價格,吸引中老年人簽訂預定養老服務合同、繳納預定金。
至2018年3月,戴某平與魏某升、徐某強、徐某剛、戴某擎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向2100餘人吸收資金1.36億餘元。上述資金中,絕大部分被戴某平個人任意支配使用,僅有744萬元用於養老公寓等日常經營活動,其餘資金用於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歸還所欠的民間債務和銀行貸款、銷售團隊提成以及個人揮霍使用,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本金損失9300萬餘元。
2021年2月1日,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戴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魏某升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上訴,2021年7月6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拉關系認“幹親”為瞭集資詐騙
【關鍵詞】
親情關懷 溢價回購 集資詐騙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許某燕冒用他人名義,註冊成立博某商貿有限公司,專門以“退休、有閑錢”的老年群體為對象,組織員工將低價購買的紀念幣、郵票等物品渲染成具有藝術價值、收藏價值的收藏品,誘騙老年群體購買並承諾一年後溢價20%回購。
為騙取老年群體對公司的信任,許某燕等人采取瞭諸多包裝手段:一是租賃、裝修經營場所,統一員工著裝,並虛假宣傳“公司總部位於北京、全國連鎖經營,產品合法合規”,偽裝成正規經營的假象。二是頻繁組織公司員工到老年人經常聚集的小區、公園、菜市場等場所,以免費分發雞蛋、洗衣液等方式,配合虛假宣傳,獲取老年人關註並拉近關系。三是對有購買可能的老年人,組織公司員工幫助老人打掃衛生、照顧老伴、陪同聊天,甚至以認“幹親”等騙取老年人信任。四是定期組織老年人參加公司的“拍賣會”“交易會”,導演“拍賣”“交易”公司收藏品的騙局,虛假宣傳“早投資早受益、多投資多受益”。
為防止老年人的傢人發現,許某燕等人在銷售時將所謂“收藏品”裝入黑色袋子密封,以“防光防潮”“影響回購”等理由叮囑老人不得打開。案發時,許某燕共非法吸收資金192萬餘元,僅向部分老年人返還本金及收益18萬餘元,未兌付本金173萬餘元。
2021年3月22日,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許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許某燕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四:假借中醫專傢診療之名詐騙醫藥費
【關鍵詞】
中醫診療 詐騙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葉某亞夥同紀某波、孟某坤、平某要、張某連等人,以其實際控制經營的上海參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義開設艾灸館,在不具備中醫醫療機構資質的情況下,由未取得國傢執業醫師資格的紀某波假冒中醫專傢坐診為老年人看病。為精準詐騙,葉某亞等人以年齡、傢庭經濟狀況、消費習慣等條件,對艾灸館經營過程中獲取的老年人信息進行篩選,選擇年齡大、傢境殷實、曾有過大額消費記錄、子女不在身邊等特點的“病人”作為詐騙目標,並通過設計話術、反復電話聯系、安排上門接送等,將老年人騙至診所。然後,紀某波根據預先獲悉的老年人信息進行虛假“問診、把脈、開方”,葉某亞將普通中藥材制作的“中成藥”謊稱是含有名貴藥材的中成藥,根據老年人的經濟條件和消費能力確定價格,高價賣給老年人。至案發,共騙取9名老年人31.9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後,被告人退繳瞭全部贓款,已發還各被害人。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某亞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紀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孟某坤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五:冒充國傢工作人員辦理“養老撫恤金”
【關鍵詞】
養老撫恤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指使董某松通過互聯網購買老年人個人信息98000餘條。獲取個人信息後,夏某指使其雇傭的董某松、劉某慧、孫某旭、高某、郭某峰、閆某風等人,分工負責,冒充國傢扶貧辦、藥監局、民政局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給老年人打電話,瞭解其身體、傢庭、收入情況,逐步取得其信任,再以幫助辦理“養老撫恤金”“慢性病補貼”“扶貧款”等虛假名目,收取材料費、保證金、異地轉讓金等費用,騙取老年人錢財。至2019年7月案發,夏某等人共騙得41名老年人人民幣共計498萬餘元。詐騙所得被夏某用於發放員工工資、個人揮霍等。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對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八萬元;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董某松等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六:廉價工藝品搖身一變成“藏品”
【關鍵詞】
銷售虛假藏品 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許某橋註冊成立瀚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數個連鎖公司,招募鮑某康等員工組成詐騙犯罪集團,將從集散批發市場廉價批發的工藝品、字畫包裝成所謂的“藏品”,通過電話邀約、發放傳單、贈送小禮品等方式,引誘缺乏收藏品專業知識的老年人購買,並謊稱“藏品”具有數倍至數十倍的升值空間。為打消老年人購買“藏品”後無從出售的顧慮,許某橋等人謊稱升值後可以代為拍賣或者銷售,甚至表示公司可以兜底回購。為制造“藏品”稀缺交易活躍的假象打消購買者顧慮,許某橋等人組織員工向老年人展示虛假的“藏品”拍賣、銷售記錄,第三人求購、征集“藏品”函件、文件,已投資客戶收益表等,甚至編造部分藏品因屬於“一帶一路”政策鼓勵購買可享受財政補貼返還等信息,使老年人誤認為所購“藏品”物有所值甚至超值,從而誘使老年人購買。當老年人要求代為拍賣、銷售時,許某橋等人又設置需進一步購買更多“藏品”等附加條件,在老年人無力購買時,引誘其以借款、信用卡消費、網絡貸款等方式繼續購買“藏品”。至案發,許某橋等人詐騙集團從160餘名老年人處騙得人民幣2071萬餘元。詐騙所得被許某橋等人用於公司日常運營支出、發放人員工資及分紅、日常消費及購買房產、車輛。
2020年5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許某橋、鮑某康等人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許某橋系首要分子,鮑某康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餘15名被告人系從犯,以詐騙罪判處許某橋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鮑某康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其餘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許某橋、鮑某康提出上訴。2020年8月8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辦案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瞭被告人的存款、房產、汽車等涉案財物若幹,資產處置工作正在進行中。
記者 陳斯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