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上发起意见征集,就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拟将多项辅助生殖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等文件要求,四川省拟将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目前,四川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方面,新增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市(州)医保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停用了原有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公布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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