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文物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意義重大。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圍繞《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工作方案(2023—2025年)》,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會同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充分運用法治力量保護文物安全、服務文化強國建設。
昭君出塞鏡追回之路
洛陽瀍河:在辦理特大倒賣文物系列案中追回5000餘件文物
“千載琵琶作胡語,分明怨恨曲中論。”古往今來,描寫昭君出塞的詩句數不勝數,但記錄其故事的文物卻並不常見。隨著一起特大倒賣文物案的告破,一面誕生於東漢時期的銅鏡逐步走進公眾視野,成為目前已知最早記載昭君出塞故事的文物。 11月27日,當記者在河南洛陽博物館見到這面昭君出塞鏡時,忍不住為之驚嘆。盡管這面銅鏡誕生至今已有1800餘年,但仍然能清晰看到上面記錄昭君出塞故事的圖畫和銘文中的“中國”二字。 然而,這件珍貴的文物究竟經歷瞭什麼?隨著檢察官對辦案經過的講述,逐漸揭開瞭昭君出塞鏡那坎坷的“身世”。 昭君出塞鏡。
“收藏大咖”隻有初中文化
2020年10月,洛陽公安機關獲得一條線索,廣東一名商人從洛陽李某處購買瞭一面銅鏡,鏡上圖案是“昭君出塞”的故事,銅鏡銘文有“中國”字樣。公安機關立即進行追蹤,卻始終沒有找到這面銅鏡,僅在網上搜到發於2018年5月的一個帖子,上面有一張照片和關於銅鏡的介紹。
公安人員將銅鏡照片下載後,請文物專傢進行解讀,文物專傢初步斷定該鏡為珍貴文物,應該是在南方出土。此後一段時間,洛陽公安機關持續對該面銅鏡予以關註,但它卻像人間蒸發一樣沒有任何蹤跡。
正當公安人員心頭佈滿迷霧之時,這面銅鏡竟然又出現瞭。2021年4月,在北京某大學舉辦的一個展會上,昭君出塞鏡驚艷面世,引起公眾震撼。洛陽公安機關立即派人前往調查,發現李某也在現場。
2021年5月,洛陽市公安機關對該案展開偵查;7月,該案被列為公安部督辦案件;9月3日,李某被抓獲到案。
警方在李某傢中查獲的部分涉案物品。
李某是土生土長的洛陽人,初中畢業後便輟學在傢。2012年,李某從銷售工藝品轉型開古玩店。2014年,李某決定重新“包裝”自己,把生意做大,他對外聲稱自己生於北邙腳下的收藏世傢,自幼隨父親四處考察古跡、拜訪大師名傢,在青銅器鑒賞等領域有較深造詣。
為拓寬在收藏圈、鑒賞圈的人脈與影響力,李某頻頻出入拍賣會、古玩交流活動,知名度不斷提升,漸漸成瞭圈內“大咖”。與此同時,他勾連下遊文物販子,以“能找到人高價收購”建立聲望,吸引上遊文物販子把精品文物優先提供給他。
2020年8月,和李某長期打交道的張某聯系他說,有一面品相極佳的古銅鏡要出手。李某見到實物後,以240萬元的價格將銅鏡買下。後李某聯系老朋友駱某,在他極力推薦下,駱某花260萬元將這面昭君出塞鏡買下。
盡管駱某跟李某多次強調,來路不明的東西不要,但李某說給他的文物都是解放前出土的,傳承有序,是可以進入博物館收藏的。駱某沒有懷疑,便帶著從李某那裡買來的20多件文物到北京參展,其中就包括昭君出塞鏡,結果被公安機關一舉查獲。
莊稼地裡挖出國傢一級文物
公安機關扣押昭君出塞鏡後,經文物專傢查看確定該鏡出自東漢年代,經鑒定為國傢一級文物。專傢表示,昭君出塞鏡在之前國內考古記錄中並沒出現過,懷疑銅鏡出自盜墓者之手。
對此,檢察機關發出偵查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在文物的溯源追查上加大力度,對於涉及的盜掘古墓葬行為一並打擊。警方通過仔細梳理海量線索,查明瞭昭君出塞鏡的來源,該案的另一名“重要人物”林某浮出水面。
廣西桂林的林某是一名農民,無所事事的他整天拿著“探針”轉悠。2014年12月的一天,林某在一片莊稼地裡探到瞭“東西”,叫來同村的黃某等3人開挖,挖出一面銅鏡後,4人對古墓進行瞭回填。
兩天後,經熟悉的買傢孫某介紹,林某以8萬元的價格將銅鏡賣給瞭郭某,但謊稱隻賣瞭1萬元,給黃某等3人每人分瞭2500元。2021年9月,林某、黃某等4人被抓獲歸案,4人對盜掘出土昭君出塞鏡並進行倒賣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9月16日,郭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
鑒於案情重大,公安機關立案後,洛陽市瀍河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檢察機關先後追捕11人、追訴7人,該案由最初的3人擴展到21人。同時,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成立文物追繳小組,成功追繳包括昭君出塞鏡在內的文物42件,並從部分犯罪嫌疑人住處、倉庫查獲其他文物1386件。
公安機關還查明,除瞭昭君出塞鏡,2021年4月,李某還夥同他人花300萬元的價格購買瞭一面海獸葡萄鏡,並以2萬元報酬讓張某使用化學試劑對銅鏡進行除銹和拋光,後以600萬元價格賣出。經鑒定,這面海獸葡萄鏡同樣為國傢一級文物。9月3日,張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洛陽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偵查終結後,於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分別將該系列案向洛陽市瀍河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月22日至9月29日,該院對李某、林某、郭某、張某等21人以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倒賣文物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先後三批提起公訴。
2022年12月26日,瀍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倒賣文物罪分別判處李某、郭某、張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各並處罰金30萬元至1萬元;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林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各並處罰金3萬至2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
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護合力
案件判決後,洛陽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進一步擴大戰果,兩年多來,公安機關累計抓獲犯罪嫌疑人59人,目前已判決33人,總計追回5000餘件文物,其中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67件,三級文物592件,一般文物4380餘件,以及古錢幣54.2公斤。
為進一步強化文物保護方面的協作,2023年7月,洛陽市檢察院、洛陽市中級法院、洛陽市文物局共同制定瞭《關於建立文物保護協作機制的意見》。同時,圍繞文物交易,聚焦追捕追訴追繳,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建立瞭信息共享、情報會商、協同辦案機制,加強對文物犯罪黑灰產業鏈“全要素”打擊。
考慮到文物保存的特殊性、專業性,洛陽市檢察機關積極聯系文物行政部門,建議將追繳的文物全部妥善保存於洛陽博物館,並建議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周密穩妥的保管方案,采取“技防+人防”方式,強化對涉案文物庫房的監控,確保懲治文物犯罪和文物保護無縫銜接。
針對洛陽市文物工藝品商店眾多、交易市場繁榮的特點,洛陽市檢察院聯合文旅、公安、基層組織開展以案釋法等宣傳活動,同時還針對違規經營文物、非法修復文物等問題,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促進形成依法買賣、合法收藏的社會氛圍。
10月30日,李某等16人倒賣文物,林某等4人盜掘古墓葬,張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傢文物局聯合發佈的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為讓文物能拍賣偽造銘文
北京朝陽:依法嚴懲變造文物騙取拍賣許可倒賣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傢文物局聯合發佈依法懲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以通過變造文物騙取拍賣許可後以“合法”拍賣手段倒賣文物為特點的案件入選其中。
“這起案件反映出當前文物犯罪手段翻新,借助變造文物等手段,交易逐步由暗處轉向明處的特點。”朝陽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李新剛介紹,該案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那麼,進入拍賣程序的“合法文物”為何會進入檢察機關的視野?
堅稱拍賣許可證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的一天,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就一起倒賣文物刑事案件商請朝陽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和以往不同的是,主辦民警除瞭案卷,還帶來瞭一件充滿歷史氣息的古樸青銅器——伯魚作青銅鼎。
李某是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拍賣行在業內小有名氣,承包瞭北京某知名拍賣公司在2021年秋季的一場以青銅器為主的專題拍賣。誰料青銅器還沒拍出去,李某便因群眾舉報被警方抓獲,警方現場起獲瞭伯魚作青銅鼎、鄭羌伯作青銅鬲以及其他文物及工藝品共計192件。
“李某長期浸淫於古玩拍賣行業,深諳文物管理的相關規定,他拿出一些文獻和海外拍賣行出具的發票,證明上述兩件青銅器為傳世文物,堅稱獲得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拍賣許可證合法有效。”李新剛介紹,該案是首例公安部督辦的以拍賣方式倒賣青銅器的倒賣文物刑事案件,同年12月底,案件被提請朝陽區檢察院審查批捕。該院就李某的辯解開展瞭細致審查,並專門請教瞭相關專傢,專傢表示涉案文物屬於“生坑”文物,即剛出土的文物,這種文物是不符合文物拍賣相關規定的。
如此一來,李某為何能取得拍賣許可就變得撲朔迷離。
揭開文物拍賣的“合法”面紗
李某的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拍賣公司在2021年秋季拍賣會上拍賣涉案文物,上述兩傢公司均已取得從事文物拍賣的行政許可,同時文物主管部門也已對涉案文物準許拍賣。“從表面上看,涉案文物及相關單位均具備合法的拍賣資格。”李新剛說,為瞭準確認定涉案文物準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辦案組將重點放在吃透文物管理與拍賣的相關規定上。
2021年12月,一場論證涉案文物“身份”的座談會召開。針對文物專業性問題,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專門邀請瞭文物主管部門專傢。會上,文物專傢介紹,擬拍賣文物需要具有合法的來源證明,而青銅器作為國之重器,需要有證據證明文物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已經出土,並且傳承有序,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在市場上流通。由於青銅器過於貴重,當時的收藏傢隻要得到瞭相關的青銅器就會著書立傳,記載青銅器的來歷及特征,但受限於當時的記錄條件,當時的收藏大傢大都隻保留瞭青銅器上的銘文和族徽拓片,而未有文物的整體圖片。基於此情況,文物主管部門一般依據公開出版的著錄以及當時文物商店出具的發票等購買記錄,認定文物是否屬於有傳承的文物,進而決定是否準許拍賣。
結合專傢的介紹,銘文變成瞭解決問題的關鍵。
李新剛介紹,辦案團隊抓住銘文這一關鍵要素開展細致審查,發現“物華天寶—中國古代藝術擷珍”場次的拍品清單顯示,伯魚作青銅鼎、鄭羌伯作青銅鬲兩件涉案文物均標註為“有1949年前著錄”,其中,伯魚作青銅鼎刻有《三代吉金文存》上記錄的銘文,鄭羌伯作青銅鬲上刻有《小校經閣金文》上記錄的銘文。
公安機關委托文物鑒定機關對相關銘文的真偽進行鑒定。經鑒定,涉案青銅器屬於西周文物,為三級文物,而這兩件文物並非著錄中記載的青銅器,銘文均是新鏨刻的。
面對鑒定意見,李某仍然堅稱涉案文物受海外收藏傢委托拍賣,符合拍賣許可的要求。檢察機關決定從客觀證據出發,尋找案件突破方向。
該案還有一個關鍵人物——胡某。胡某從事工藝品制作和刻章,經朋友介紹與李某結識,並經常受托幫李某修復古玩。
“我們發現,李某與胡某在案發時身處異地,認為二人必定通過聊天軟件溝通,可能以郵寄方式傳遞涉案文物,並使用電子支付手段進行交易。”李新剛告訴記者,經調查核實,確認李某曾通過微信向胡某明確提供過《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經閣金文》兩本著錄上的青銅器銘文、族徽式樣,說明鏨刻的大小及位置,並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手工費,後由胡某將上述銘文、族徽鏨刻在兩件備拍的青銅器上,再郵寄給李某,從而將來路不明的文物偽造成傳世文物,進而騙取文物主管單位的拍賣許可。
2021年12月底,警方在湖南長沙將胡某抓獲。胡某對上述行為進行瞭如實供述。
準確認定犯罪形態
“鏨刻銘文的行為,不僅破壞瞭文物的本體性狀,對文物本體造成實際損害,同時也破壞瞭文物的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和藝術價值。”李新剛進一步解釋道,“雖然涉案文物在預展前已經撤拍,沒有具體的出售、購買行為,但是他們以牟利為目的,為順利拍賣而破壞文物本體的鏨刻行為,應當認定李某和胡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應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預備。”
2022年4月22日,朝陽區檢察院以李某、胡某涉嫌倒賣文物罪提起公訴,後於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2022年10月27日,朝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倒賣文物罪分別判處李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處兩名被告共同承擔文物修復費用、鑒定費用等民事責任。後李某提出上訴。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2月,最高檢、國傢文物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工作方案(2023—2025年)》,進一步完善打擊防范文物犯罪聯合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並要求及時通報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防范打擊文物犯罪工作。
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1451件3192人,起訴1785件5020人,有力打擊和震懾瞭文物犯罪。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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