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協同聯動推進

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高質效發展


今天是首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瞭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發佈旨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精準規范辦好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高質效發展。


據瞭解,自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入法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每年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約占法院當年審結的各類公益訴訟案件的九成。2018年以來,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98.9%在訴前即得到有效整改;提起訴訟的,99.7%得到法院支持。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檢察院訴蕪湖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這些案例覆蓋多個領域,涵蓋瞭流域保護、草原資源保護、林地資源保護、固體廢棄物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的多方面,凸顯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全覆蓋和多樣性。


記者註意到,本次發佈的案例均為起訴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訴訟,4件民事公益訴訟,1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據介紹,這樣安排旨在引領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兼顧“公益”和“訴訟”,針對整改不到位的,敢於、善於運用提起訴訟的法律手段強化監督效果,高效制止違法行為,修復受損公益,以“訴”的方式和形態解決問題,推動類案治理、訴源治理,促進社會進步。案例還體現瞭審判機關充分發揮居中裁判職能,在公益保護中發揮司法作用。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全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司法現代化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現代化,高質效辦理好每一件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要進一步加大司法辦案力度,深化辦案實踐,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措施,準確把握“可訴性”這個關鍵,讓提起訴訟成為促進辦案精準化、規范化的有效手段,通過司法裁判體現價值引領。要積極穩妥推動檢察公益訴訟立法,健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工作協調長效機制,形成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合力,以更高站位、更寬視野、更大力度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征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突出抓好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辦案工作,多辦有影響、效果好的公益訴訟案件,敢於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選編瞭10件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辦案過程中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8月15日


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目錄



1.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訴蕪湖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訴洮北區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4.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訴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5.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公益訴訟案 


6.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劉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7.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訴貴州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8.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某環保公司、廣州某檢測公司、徐某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烏魯木齊市某運輸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東省某化工廠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山東濰坊昌邑市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環境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

訴蕪湖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長江保護  傢禽屠宰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青弋江發源於黃山主峰北麓,流經池州、宣城,由蕪湖市區匯入長江,是長江下遊最大的支流。2018年以來,位於青弋江畔的蕪湖市某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禽業公司)違法從事傢禽屠宰經營活動,年均屠宰量達980餘萬隻,屠宰廢水未經處置直排青弋江,年污水排放量80餘萬噸,嚴重污染長江流域生態環境。


【訴前程序】


2021年4月10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反饋某禽業公司污染環境問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府檢聯動”機制,將該線索轉交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交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辦理。2021年4月21日,弋江區檢察院立案;經現場勘查、無人機巡查、實地走訪等方式調查查明:某禽業公司租用待拆遷廠房設立傢禽屠宰加工點,在無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未配備無害化處置設施的情況下,長期違法從事傢禽屠宰生產經營活動(日均屠宰近3萬隻),存在動物防疫安全隱患;該屠宰加工點廢水直排青弋江,日均2000餘噸,造成周邊水體黑臭,總氮、總磷、氨氮等指標超出地表水Ⅴ類標準31-97倍,污染青弋江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訴蕪湖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有相應監管職責。考慮到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和弋江區生態環境分局已對企業采取行政罰款、停業整頓等措施,且蕪湖市農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能由蕪湖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行使,弋江區檢察院於2021年5月25日向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依法查處某禽業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傢禽屠宰生產經營行為,消除該違法行為帶來的動物防疫安全隱患。市農業農村局隨後責令該禽業公司改正並處罰款。11月9日,弋江區檢察院“回頭看”發現,該公司無證屠宰、違法排污等違法行為仍未停止。11月19日,弋江區檢察院向市農業農村局所在地的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鳩江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法查處某禽業公司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禽類屠宰的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該違法行為帶來的動物防疫安全等方面隱患。


【裁判結果】


2022年6月28日,鳩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後雖對某禽業公司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但未能有效制止無證屠宰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屬於履職不全面、不充分,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請。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審理過程中,蕪湖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部署開展全市傢禽屠宰行業集中整治,並在鳩江區沈巷鎮建成投資3.2億元、年屠宰量3000萬隻、華東地區規模最大的畜禽加工基地,從根源上解決傢禽屠宰行業因分散式經營導致的無法集中檢疫和環境污染問題,促進傢禽產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


判決執行過程中,市農業農村局反映涉案傢禽非法屠宰加工點取締困難。鳩江區法院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協調弋江區人民政府組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馬塘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配合市農業農村局開展執法行動。2023年1月,某禽業公司非法屠宰加工點被關閉,所屬經營戶搬遷至沈巷鎮畜禽加工基地,生態環境污染和動物防疫安全隱患徹底消除。


【典型意義】


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的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能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助推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得到全面徹底整改。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與行政機關協同聯動,形成公益保護合力,促進訴源治理。以取締非法屠宰加工點為切入口,推動傢禽屠宰行業集中整治和規范化生產經營,從源頭上徹底解決生態環境污染問題。


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

訴洮北區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草原保護  科技賦能  跟進監督


【基本案情】


白城市地處吉林省西部,科爾沁草原東部,草原資源豐富。但近年來,非法開墾草原行為屢禁不止,由於農藥、化肥等侵蝕,加速瞭草原退化。其中洮北區青山鎮的一處國有天然牧草地被非法開墾種植水田,破壞面積達1700餘畝,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訴前程序】


2020年6月,白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草原生態檢察監督專項行動中發現該線索,並指定由鎮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鎮賚縣檢察院於2020年10月22日對該線索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白城市某獸藥公司(以下簡稱獸藥公司)因非法開墾破壞天然牧草地1713畝。


2020年11月4日,鎮賚縣檢察院向白城市洮北區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洮北區林草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該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責令獸藥公司違法責任人恢復被其破壞的草原植被。2020年12月8日,洮北區林草局書面回復稱,已於2020年12月1日對違法責任人下達瞭《責令恢復草原原狀通知書》,責令違法責任人於2020年12月30日前停止耕種,恢復草原原狀。


收到回復後,檢察機關經跟進監督發現該地塊與周圍草原影像對比仍存在較大差異。洮北區林草局稱該地塊已停止耕種,正采取自然恢復的方式進行恢復。檢察機關隨即邀請草原專傢對現場研判,確認該地塊土壤條件已遭到嚴重破壞,自然恢復方式無法恢復草原植被及生態功能。根據起訴管轄規定,2021年6月30日,該案由洮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洮北區法院)於8月11日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圍繞被告洮北區林草局采取的行政手段是否能有效恢復案涉草原資源,進行舉證質證並發表意見。檢察機關通過出具的現場勘查圖、與周邊草原對比圖、專傢意見等證據證明,案涉草原因被非法開墾多年,被告所采取自然恢復措施無法達到修復草原的目的,故應認定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復案涉草原,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形。


洮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洮北區林草局對本轄區內非法使用草原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案涉草原仍未恢復原狀,致使生態環境處於持續被破壞的狀態,認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2021年8月31日,洮北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洮北區林草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恢復被獸藥公司破壞的草原植被。收到判決後,洮北區林草局立即督促獸藥公司通過平整土地、清除設施、播種草籽等措施恢復案涉草原。


天然牧草地修復前後對比圖,被破壞的天然牧草地(圖中紅色區域)已得到修復,草原長勢良好,已恢復原有生態功能。


檢察機關於2022年5月、7月分別對案涉草原恢復情況跟進監督,發現案涉草原正逐步修復。經一年的生長周期,2023年5月29日,經專傢評定案涉草原長勢良好,已經恢復瞭原有的生態功能。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非法開墾等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行為,依法能動履職,持續跟進監督。針對行政機關是否履職到位的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綜合判斷檢察機關提交的勘查圖、專傢評估意見等證據,認定行政機關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職責,從而督促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為加快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保持草原可持續發展貢獻司法力量。


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占用海域養殖  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陳某誥、陳某道在海域使用權及水域灘塗養殖證到期後,未經批準繼續占用儋州市峨蔓鎮黃沙港灣海域養殖,占用面積分別為114.2畝、43.8畝,屬Ⅰ類近岸海域生態紅線區,後陳某誥成立浩某合作社繼續經營。2019年1月,原儋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兩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恢復海域原狀。陳某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其間,原儋州市海洋與漁業局被撤銷,海域使用管理職責劃歸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簡稱儋州市資規局),海洋漁業管理職責劃歸儋州市農業農村局。兩人非法占用海域養殖長達14年,海域生態環境和資源遭受嚴重破壞。


【訴前程序】


儋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到水產養殖破壞環境案現場查看瞭解情況。


2019年7月,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中發現該線索,依法立案。儋州市檢察院後經調閱行政執法卷宗、詢問違法行為人、現場勘驗,發現案涉養殖場系通過圍海造池的方式修建養蝦池,不符合環評審批文件的選址要求。2019年9月,儋州市檢察院分別向儋州市資規局、農業農村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浩海養殖合作社、陳某誥、陳某道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儋州市資規局回復稱:擬委托峨蔓鎮政府(代履行)對案涉養殖池進行拆除,該鎮政府拒簽文書,已上報市政府商請清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回復稱:已制定整治方案,力爭推進拆除工作。2020年3月,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由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但該案件未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2020年11月,儋州市檢察院多次回訪,發現案涉養殖池仍持續生產。


2020年12月,儋州市檢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確認被告儋州市資規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違法;判令被告立即制止占用海域養殖行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裁判結果】


訴訟過程中,儋州市農業農村局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函要求查處案涉違法養殖池,並責令陳某誥等人自行拆除養殖設施;儋州市政府專題會議明確由峨蔓鎮政府牽頭制定拆除方案,各單位配合拆除工作,峨蔓鎮政府簽收代履行委托書但未實質性落實。


2021年9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合並開庭審理儋州市檢察院訴儋州市資規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公益訴訟案。海口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儋州市海洋漁業局被撤銷後,儋州市資規局、儋州市農業農村局分別承繼海域使用管理和漁業管理等法定職責,均系適格被告。兩被告未依法采取有效監管手段對陳某誥等人繼續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監管,亦未及時將案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在代履行遇阻後,被告儋州市資規局未依法自行組織代履行,未盡到監管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違法性構成瞭判決其繼續履行職責的邏輯前提,判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職責本身已包含對其不履行職責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故不必同時判決確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行為違法和要求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職責。據此,該法院於2021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儋州市資規局在承繼海域使用監管職責後,未采取有力的監管措施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與執法機構溝通配合對案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違法占用海域、違法養殖是具有牽連關系的兩個獨立違法行為,並非想象競合的違法行為,被告儋州市農業農村局對陳某誥等人繼續養殖行為,特別是停養後又反復恢復養殖的新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監管,但被告未采取有效的監管手段進行制止和監管,未盡到監管職責。2022年3月31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兩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與法院協同紀檢監察部門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生效判決,並主動向儋州市委、市政府報告,推動黨委政府組織相關職能單位聯合開展拆除整改工作,現案涉違法養殖場已全部拆除完畢。


【典型意義】


非法占用海域、違規建設用海設施、違法養殖排污等行為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檢察機關圍繞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厘清履職各環節的作為義務和標準,查明行政機關未全面履行代履行等法定職責,未窮盡法律手段制止違法行為、消除公益侵害等事實,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判決生效後,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發揮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優勢,協調地方政府落實解決方案,協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監督,確保生效裁判的執行,推動解決公益侵害頑疾,強化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4.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訴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醫療污水  排污許可證  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保定某醫院為轄區內二級綜合醫院,該醫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床位數100張,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相關規定,床位數100張及以上、500張以下的綜合醫院的排污管理類別為簡化管理類,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但該醫院自2004年成立以來未辦理排污許可證,屬於無排污許可證,違法向外界排放醫療污水,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訴前程序】


2020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開展蓮池區醫療機構廢水廢物公益訴訟專項檢察監督活動,發現本案線索,於2020年8月25日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局蓮池分局)立案。


立案後,蓮池區檢察院向保定市衛生監督局調取瞭《蓮池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污水臺賬》,並進行瞭實地調查走訪,查明保定某醫院存在無排污許可證向外界非法排放醫療污水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對轄區內生態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0年9月24日,蓮池區檢察院向生態環境局蓮池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對保定某醫院無排污許可證排放醫療污水的情形依法處置。


2020年11月5日,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書面回復蓮池區檢察院,保定某醫院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床位數100張的綜合醫院,經現場勘察,實際使用床位數為79張,未達到100張床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0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中,將該醫療機構的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確定為“登記管理”類,已於2020年7月14日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完成排污登記工作。


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檢察院訴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行政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保定某醫院仍舊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醫療污水,破壞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2020年12月25日,蓮池區檢察院根據法院集中管轄的規定,向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行為違法,責令其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督促某醫院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


【裁判結果】


案件起訴後,為瞭明確醫療機構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的床位張數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檢察機關向“名錄”的制定部門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發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適用問題咨詢函》,2021年1月7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作出關於《〈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適用問題咨詢函的復函》,名錄中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床位張數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生態環境部門的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依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床位數進行分類,確定其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2021年4月22日,競秀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瞭此案,庭審中訴訟雙方圍繞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焦點進行瞭辯論。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被告未嚴格按照規定確認管理類別,將“發證”類違規確認為“登記”類,存在未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違法行為。被告生態環境局蓮池分局經質證後當庭表示自己對政策理解有誤,把政策理解為現有床位數造成瞭行政履職過程中的分類錯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規定理解錯誤,造成其在檢察建議要求的法定期限內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對某醫院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水的情形依法處置,其行為違法。某醫院於案件審理期間變更註冊登記,降低床位數低於100張,排污類別變更為不需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登記管理”類,完成申報,被告無須繼續履行該職責。2021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生態環境局蓮池區分局行政行為違法。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對政策法規理解錯誤,違法履行職責,不但造成社會公益受損,還會形成監管漏洞。檢察機關作為國傢的法律監督機關,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的監督職責,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依法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機關因錯誤理解政策法規而實施的行政行為違法,以“訴”的形式體現司法價值引領。


5.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長江支流生態保護  違法圍堰養魚  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龍溪河系長江一級支流,其重慶市長壽區但渡鎮河段河道於上世紀80年代修建瞭多處圍堰用作魚塘養殖,並取得相關證照。但養殖證件過期後仍有7處圍堰未及時拆除,其中2處至案發時仍在違法圍堰養魚。前述魚塘共侵占龍溪河河道總面積約2.4餘公頃,距該區飲用水源取水點距離約554米,侵占龍溪河河道及水域、岸線資源,影響河道行洪,並存在污染飲用水源的風險。


【訴前程序】


2022年2月25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經群眾舉報發現該案線索,因涉及歷史遺留問題,遂將線索上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市檢一分院)。重慶市檢一分院於2022年5月5日對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長壽區農委)立案調查。經走訪長壽區河長辦、水利等部門,詢問違法行為人,調取相關書證等,查明前述圍堰養魚塘已違法存續十餘年,其中2處仍持續違法養魚。


2022年5月10日,重慶市檢一分院、長壽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召開聽證會,聽取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及當事人代表意見建議,形成初步整治共識。5月16日,重慶市檢一分院分別向長壽區農委、長壽區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龍溪河流域圍堰養魚侵占河道、無證非法養殖進行綜合治理。


2022年7月7日和12日,長壽區農委、長壽區水利局分別書面回復稱已向違法行為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計劃於2022年11月底完成7處圍堰拆除工作。


2022年10月,重慶市檢一分院跟進調查發現,整改工作未取得實質性成效,於10月14日向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送達工作函提示督促加快推進整改工作。但至12月8日,該院“回頭看”發現,相關圍堰仍未得到實質性整改。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行政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鑒於侵占河道、違法養殖是具有牽連關系的兩個獨立違法行為,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作為負有不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合理期限內未對上述兩個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整改,均存在未依法履職的情形,2022年12月26日,重慶市檢一分院分別對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長壽區水利局對案涉圍堰養魚塘侵占河道水域及岸線資源的情形進行監管治理;長壽區農委對案涉違法圍堰漁業養殖進行監管治理。


【裁判結果】


訴訟過程中,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於2023年2至3月完成7處圍堰養魚塘拆除工作,商請檢察機關撤回起訴。4月17日,重慶市檢一分院經現場勘查等方式確認7處圍堰已完成拆除整改工作。


2023年5月19日,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兩案件公開開庭審理。重慶市檢一分院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未依法履職行為違法。


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壽區水利局、長壽區農委對案涉違法行為在較長時間內未依法督促整改,但考慮有歷史原因、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檢察機關變更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且可進一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實現最大限度維護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於2023年6月27日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歷史遺留的圍堰養魚侵害長江生態環境問題,經檢察建議、發函督促仍未有效整改,致使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結合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完成整改情況,準許公益訴訟起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並最終確認行政機關未及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強化對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


6.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

訴劉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土壤污染  地下水污染  電鍍廢水


【基本案情】


劉某於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間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地租用的一院內進行非法電鍍生產,並將電鍍洗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通過暗管排至車間外的滲坑內。經檢測,暗管內污水中六價鉻濃度、鍍鋅清洗液廢水中總鋅濃度、鍍鉻清洗液廢水中六價鉻濃度均超過《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排放限值,其行為違反瞭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訴前程序】


因環境污染尚未得到修復治理,通州區檢察院將本案線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稱北京北京市檢四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檢四分院於2020年5月8日立案,6月18日履行訴前公告程序。


經通州區檢察院申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委托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下稱環規院鑒定中心)就劉某污染環境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程度、修復周邊生態環境所需的費用進行評估鑒定。2020年4月20日,環規院鑒定中心出具瞭《通州某電鍍作坊環境污染損害調查與鑒定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劉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2021年3月24日,北京市檢四分院經現場查看,涉案地塊並未得到修復和治理,環境受污染的狀態仍在持續,遂於2021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在合理期限內予以修復,如到期未修復則承擔修復土壤生態環境、地下水生態環境所需費用共計1125.4萬元;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61.5194萬元;在全國性媒體上就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劉某關於其租用該院落之前有他人亦從事過電鍍,污染環境民事責任不應由其單獨承擔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環規院鑒定中心具備鑒定資質,《評估報告》委托單位與其是否具備證明效力無關,對劉某以環規院鑒定中心不是司法鑒定機構,委托鑒定評估的單位是北京市檢察院而非北京市檢四分院為由主張的《評估報告》存在嚴重瑕疵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及時改善與修復的方式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劉某非法經營電鍍作坊並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對當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損害為不爭的事實。生態環境受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北京市檢四分院代表公共利益提出訴訟,相應訴訟請求均具有法律依據。2022年1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對於違法行為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受損生態環境未得到修復的,檢察機關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對於被告提出存在其他共同侵權人應減輕自身責任的主張,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核實,但舉證責任仍應由被告承擔。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經當事人質證並符合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委托鑒定的檢察機關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不同,不影響委托鑒定的法律效力。


7.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

訴貴州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赤水河流域生態保護  生態功能損失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貴州某公司在遵義市赤水河流域一級生態調節區、二級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區開發休閑養生度假項目中,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違規占用林地共計176.94畝,建設項目附屬配套基礎設施,經委托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損失2,916,670.90元。


【訴前程序】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該案線索,逐級交由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21年7月8日,遵義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並於同月13日在正義網進行公告。立案後,遵義市檢察院在調閱刑事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通過邀請具備林業知識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現場勘查、無人機拍攝、詢問證人、咨詢專傢意見、與相關行政部門召開圓桌會議等方式開展調查,查明該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76.94畝建設附屬配套基礎設施,雖開展瞭補植復綠並通過驗收,繳納瞭行政處罰罰款,但未對期間造成的生態功能損失進行賠償,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訴貴州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經公告,沒有法律規定的組織和機關提起訴訟。2021年11月9日,遵義市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遵義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繼續履行生態修復義務、賠償森林生態服務期間功能損失2,916,670.90元、承擔鑒定費用6萬元。


【裁判結果】


2022年4月28日,遵義中院在案發現場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雙方圍繞該公司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是否仍需承擔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能否抵扣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進行辯論。遵義中院經審理認為:生態環境期間功能損失與生態修復同屬侵權人實施生態破壞行為所應承擔的、可同時並用的民事責任類型,生態修復責任是對生態環境交換價值的保護,而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責任是對生態環境的使用價值進行彌補,完成補植復綠並不等於恢復功能,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並不能減免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責任;森林植被恢復費與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款分屬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徑行抵扣。遵義中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辦理過程中,遵義市兩級檢法機關共同在案發地設立貴州省首個環境司法森林碳匯觀測基地,對該公司先期開展的補植復綠情況持續跟蹤、動態觀測。判決生效後,該公司在補植復綠地的16處點位安放警示標志牌22塊,設立專門崗位工作人員定期巡查,並按期進行病蟲害防治,確保修復效果。經遵義中院啟動強制執行,該公司已賠償森林生態服務期間功能損失2,916,670.90元、支付鑒定費用6萬元。


【典型意義】


森林是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對保障國傢生態安全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基礎性、戰略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對非法占用林地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判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並全部執行到位。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共同設立貴州省首個森林碳匯觀測基地,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以生態環境“含綠量”提升經濟發展“含金量”。


8.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訴廣州某環保公司、廣州某檢測公司、徐某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污染環境  專傢意見  檢政聯動  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廣州某環保公司(下稱環保公司)接收50傢污水處理廠產生的生活污泥共計483411噸,對污泥進行壓濾脫水後,由徐某某聯系人員全部非法傾倒,除6972噸傾倒於廣州、東莞等地(另案處理)外,絕大部分傾倒地不明。廣州某檢測公司(下稱檢測公司)按環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檢測數據並出具符合有機肥標準檢測報告。經鑒定,上述污泥為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環境有害物質,存在環境污染和人體健康風險。


【訴前程序】


2018年4月22日,生態環境部通報,對環保公司污泥非法傾倒問題開展專項督察。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時發現公益受損線索,並於2018年4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別對環保公司、徐某某以及檢測公司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後,廣州市檢察院就污泥環境損害問題咨詢瞭有關專業機構及學者,均確認污泥傾倒至外環境對環境有損害,但因傾倒地不確定,無法開展環境損害鑒定。為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認定難題,經溝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協助檢察機關組織專傢對環保公司傾倒污泥造成的環境損失開展論證並形成專傢意見,確認瞭涉案污泥壓濾脫水後重量約為214849噸至241706噸,扣除6972噸,去向不明約為207877噸至234734噸,並建議合理確定污泥運輸距離、咨詢相關單位單價後計算污泥清運費用和無害化處理費用。廣州市檢察院就污泥處置方式及價格、污泥運輸單價等向廣州市凈水有限公司發函並查詢地圖,確認環保公司住所地至最近的污泥處置點距離14公裡,污泥處置及運輸的最低單價為299元/噸、1.338元/噸*公裡,進而得出污泥無害化處置費用62155223元,污泥清運費用3893951.9元。


2020年11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對環保公司、檢測公司、徐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承擔污泥無害化處置費用62155223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污泥清運費用3893951.9元;3.判令三被告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發行的報紙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2021年7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兩級執法人員旁聽本案庭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針對環保公司、徐某某傾倒的案涉污泥存在去向不明的情形,主張三被告共同承擔案涉污泥無害化處理費用及清運費用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於法有據、訴請合法。據此,該法院於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環保公司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於2022年5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2020年8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環保公司傾倒污泥等行為作出另案一審刑事判決。2022年10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環保公司與檢測機構串通進行傾廢的污染行為,專業性、權威性喪失,隱蔽性強、影響惡劣、後果嚴重。在因污染物難以查明傾倒地,導致無鑒定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作出鑒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函請相關行政機關委托專傢出具專傢意見,進行科學定性定量。人民法院經當庭組織質證,采納專傢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依法一並追究檢測機構造假應承擔的環境侵權責任。司法機關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動,既發揮好生態環境部門的專業優勢,又使公益訴訟庭審起到“法治課堂”的示范作用,促進提升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生態環境監管和損害賠償等工作的能力和意識,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


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烏魯木齊市某運輸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東省某化工廠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泄漏  應急處置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烏魯木齊市某運輸公司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鄰甲酚”時,在國道218線伊犁州那拉提至和靜段因罐體破裂導致約90%以上的“鄰甲酚”泄漏在沿途約31公裡的高速公路路面,車輛停靠後剩餘少量泄漏到地面窪地並通過泥沙滲入地下,造成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訴前程序】


伊犁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伊犁州政府)處置該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會議紀要中明確將案件線索移交伊犁州人民檢察院辦理。


檢察機關使用無人機現場取證,查看河流污染狀況。


伊犁州檢察院調查查明:“鄰甲酚”是一種有毒有機化合物,毒性級別為高度,為第6類危險化學品,具有腐蝕性和強刺激性,泄漏後會通過多種方式污染土壤、水生態系統,導致農作物減產、危害人體健康。山東某化工廠為涉案“鄰甲酚”所有權人,委托生產者伊犁某材料公司聯系不具備6類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烏魯木齊市某運輸公司承運,烏魯木齊市某運輸公司用隻能裝載3類甲醇的車輛罐體進行運輸,運輸途中罐體發生破裂,該危險化學品泄漏長達31公裡並流入鞏乃斯河。經檢測,泄漏事故點下遊約58公裡處魚塘土壤及水體“鄰甲酚”依然超標,其中下遊16公裡處水體揮發酚濃度最高超標703倍。


伊犁州政府緊急采取源頭清污、多級攔截引流、活性炭壩吸附等多種應急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影響。經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評估,本次應急處置和生態恢復費用1124.82萬元,農業和其他財產直接損失98.19萬元,評估費用115萬元。伊犁州黨委組織相關行政機關研判分析本案應急處置及賠償責任問題,鑒於本案法律關系復雜,生態損害情形嚴重,由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更能發揮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伊犁州檢察院遂於2021年3月2日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經公告程序,2021年4月14日伊犁州檢察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運輸公司、材料公司、化工廠共同賠償應急處置費用等各項損失合計1338.02萬元,並在伊犁州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經審理認為,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三被告均是對本次事故具有控制能力的經營者,負有防止危險化學品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法律責任,因此均是本案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於2021年9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伊犁州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三被告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構成環境污染責任和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的競合,伊犁州檢察院有權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選擇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涉買賣雙方企業及運輸企業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結合在一起相互助成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構成共同侵權。其內部責任份額應依據各自過錯和原因力大小劃分。二審法院於2022年6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危化品泄漏造成突發環境事故,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註重公益訴訟與生態損害賠償制度銜接,依法及時介入調查,督促政府及行政機關及時處置,形成保護合力。並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追償應急處置和生態恢復費用,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0.山東濰坊昌邑市人民檢察院

訴李某某環境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危險廢物污染  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昌邑市地處渤海灣,城區北側的王氏義溝作為引水渠,向北連通堤河匯入渤海。李某某在承包經營昌邑市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期間,違規為他人處理外運的化工廢水,並於2021年3月將部分化工廢水和溶液傾倒至某紡織廠北墻南側的水池內,通過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義溝。經檢測認定,所傾倒工業廢水和溶液均屬於危險廢物,王氏義溝水體受到嚴重污染。案發後,李某某僅對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進行清理,未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訴前程序】


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期間,發現公益訴訟線索,於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檢察院委托山東大學生態環境損害研究院對受污染水體生態環境功能損害問題進行評估並出具專傢意見,認定李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對王氏義溝的水體造成嚴重損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質修復具有不可逆轉性,參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出涉案排污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為471024元。


昌邑市檢察院綜合考量李某某主觀過錯、損害後果、履行能力、生態修復成本和刑事處罰等因素,主張其以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的1.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


山東濰坊昌邑市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環境污染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經公告,2022年9月6日,昌邑市檢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471024元,並承擔1.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706536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昌邑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在對李某某污染環境的惡意程度、因污染環境行為所獲利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效果等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李某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違反瞭法律規定,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侵權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符合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要件,檢察機關以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471024元作為計算基數,要求李某某承擔1.5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既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懲罰、威懾等功能,又不過於加重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審理期間,經釋法說理,李某某主動上繳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177560元。


2023年2月16日,昌邑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李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其具有認罪認罰、賠償損失、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萬元,並支持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針對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適用相關規定,以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數額作為基數,綜合考慮生態環境違法主體的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嚴重程度、違法主體的經濟能力、賠償態度等因素確定倍數,以“基數×倍數”的計算方式確認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有效發揮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和震懾作用,實現公益的有效保護。


編輯: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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