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最高檢召開“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新聞發佈會。

7月24日,最高檢召開“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主要有兩項議程:一是通報新修訂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下稱《若幹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下稱《條例》)有關情況;二是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丁海東主持發佈會。

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

從4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史衛忠對《若幹意見》主要情況進行說明。史衛忠介紹,《若幹意見》的修訂,主要目的是推動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落實和不斷健全完善司法責任制,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貫徹立法精神、做到全面落實、力求準確落實、持續深化鞏固“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四個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堅持“放權”與“控權”並重

堅持懲戒與保護並重

史衛忠介紹,《若幹意見》堅持“放權”與“控權”並重,對於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怠於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監督管理權,對檢察人員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失職失察、隱瞞不報、措施不當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監督管理責任。同時,堅持懲戒與保護並重,嚴格區分違法辦案責任與一般過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該嚴則嚴,當寬則寬。

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

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

史衛忠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為充分發揮領導幹部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引領帶頭作用,進一步明確瞭領導幹部辦案的要求。為瞭進一步增強檢察官履職責任心,《若幹意見》進一步明確瞭“檢察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應當降低檢察官等級,經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認定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按照程序退出檢察官員額”的規定。

4個方面保障檢察人員公正行使職權

史衛忠介紹,《條例》修訂的著力點在於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瞭司法責任追究的范圍;二是進一步完善瞭司法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三是進一步完善瞭司法責任追究的程序;四是進一步健全瞭司法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

檢察人員在辦案中

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

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史衛忠表示,《條例》增加瞭關於司法責任追究范圍的規定,明確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違反檢察職責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規定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誤後果發生,但盡到必要註意義務,對錯誤後果發生僅有一般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將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程序

優化為3個主要環節

史衛忠介紹,《條例》對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程序進行瞭優化,調整為受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司法責任調查認定、作出追責處理決定三個主要環節,即規定檢察機關受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後,先從線索所涉案件入手,經分析研判檢察環節確有過錯、檢察人員可能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啟動司法責任調查程序。

加強檢察權運行內部制約監督

《若幹意見》制定的重點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檢察長的監督方面,《若幹意見》明確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檢察官作出說明。在業務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方面,規定對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或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以及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的案件進行實質審核。此外,對監督管理責任進行瞭重新定位,將監督管理責任單列出來與司法責任並列。

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

納入檢察官考核管理體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石獻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新的《若幹意見》規定,“綜合運用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檢察官已經辦結案件的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加強評查結果運用,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作為評價檢察官辦案業績的重要依據,納入檢察官考核管理體系”。案件質量評查主要分為三種方式,即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

推動司法責任追究做到

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副局長王炳江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機制,推進檢察官懲戒制度實質化運行,確保追責懲戒及時常態、嚴格規范、精準到位。一是在“及時常態”方面,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確認發生辦案事故,應當及時分析研判,認為當事檢察人員可能存在違反檢察職責行為的,要啟動司法責任調查程序;二是在“嚴格規范”方面,明確瞭開展司法責任追究工作的責任主體,同時還規定應當制作調查決定書;三是在“精準到位”方面,對責任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

檢察官可以履行哪些辦案職權?

高景峰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為瞭規范檢察長授權檢察官決定案件的范圍,新的《若幹意見》列舉瞭比較有代表性的檢察官辦案職權,比如,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等等。

明確檢察人員

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

王炳江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終身負責。隻要調查認定當事檢察人員確有責任的,無論職務高低、無論在職還是退休、無論是否調離檢察機關,都要被依紀依法追究司法責任。檢察機關決不把“終身負責”當作口號,通過完善制度設計,動真碰硬開展錯案責任倒查問責,推動將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落地落實,倒逼檢察辦案人員更加擔當盡責、公正規范行使手中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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