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陽偉(西北政法大學國傢安全學院副教授)
恐怖主義是人類社會的公敵,是人權保障的頭號敵人。中國始終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反恐怖主義中堅持全面保障人權原則,不僅通過反恐怖主義保障人權,也註重在反恐怖主義過程中保障人權;既保障普通民眾的人權,也保障違法犯罪案件當事人的人權。
在反恐怖主義中重視普通民眾權利的保障。中國不僅通過反恐怖主義保障普通民眾的人權,還註重在反恐怖主義過程中保障普通民眾的權利。在反恐怖主義過程中始終堅持法治思維,把開展反恐反分裂鬥爭與推動維穩工作法治化常態化結合起來,保障反恐怖主義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將反恐怖主義與特定地域、民族、宗教相掛鉤,堅決防止因反恐怖主義而發生限制各族群眾基本權利的現象。
堅持把預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在賦予有關部門安全防范、獲取情報信息、調查等權力的同時,明確執法要求,強化監督制約,防止權力濫用;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獲取的信息,隻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的審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對在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堅持在應對處置恐怖事件過程中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應對處置結束後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救助,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幫助其迅速走出創傷;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生活、生產,對社會大眾加強心理疏導,恢復社會秩序,引導民眾回歸正常生活。
在反恐怖主義中重視對違法犯罪案件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中國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中嚴格甄別違法與犯罪行為。對恐怖活動違法案件,公安機關依照反恐怖主義法、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罰。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在加強內部執法監督的同時,必須接受人民群眾、新聞輿論、權力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的監督。
對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司法機關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嚴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不體罰、虐待、侮辱,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尊重人格尊嚴;對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程序和期限等作瞭明確具體的規定,保障人身自由免受非法侵犯;在證據認定、事實查明及定罪量刑等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並有權委托辯護人協助辯護,確保辯護權落到實處;給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用當地通用語言進行審訊,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有權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提出申訴,保障獲得全方面、系統化、多渠道的救濟權利。
打擊恐怖主義既是世界性問題,也是世界性難題。中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及其實踐的基本原則,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在反恐怖主義和保障人權之間進行瞭有效平衡,人權法治化保障水平全面提升,最大限度保障瞭各族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光明日報》(2024年01月26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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