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英國首相蘇納克。\法新社

  部分西方政客和媒體近期大肆炒作黎智英案,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公然幹預中國內政。英國首相蘇納克甚至在給彭定康等反華政客的回信中聲稱,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然而,正是在蘇納克任內,英國通過最新的《國傢安全法》,嚴禁“外國幹預”。蘇納克等英國政客一邊收緊本國國安法,一邊無理指責香港國安法“限制自由”;一邊嚴防外部幹預,一邊公然幹預中國內政,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大公報記者 王可嘉

蘇納克上任後通過嚴苛國安新法

  蘇納克揚言要把黎智英案視為英國政府的“優先事項”,但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傢驊指出,根據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傢安全法》,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顯然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幹預罪”相關條款。蘇納克等英國政客一邊收緊本國國安法,嚴防外國幹預,一邊借黎智英案公然幹預中國內政,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

  英國《國傢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傢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幹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顯然對國傢安全和利益構成威脅,按照英國的標準很可能被定罪。

  英國《國傢安全法》還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幹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幹預罪”。“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呼籲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在英國明顯屬於被禁止行為。

  不僅如此,英國國安法采用“大包圍”式定罪,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傢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警方隻要有所謂的“合理理由”,甚至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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