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罪
英國於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傢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傢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幹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資產”定義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並涵蓋電子系統和資訊發佈;而“損害”則包括幹預“資產”的使用,破壞其功能或效能。“外國條件”是指某些得到“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進行”的行為;而“外國勢力”則包括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政府。
外國幹預罪
英國《國傢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幹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幹預罪”。“幹預成效”被定義為“影響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職能”,或“幹預在行使公共職能過程中提供之服務”,從而“損害英國國傢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
大公報整理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