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賈巴利亞難民營一名女孩1日被壓在廢墟下。\美聯社
•醫院、學校、平民、援助人員以及提供緊急援助的安全路線都是受國際人道法保護的人員和場所。大部分國際人道法都是在二戰後制定的,《日內瓦四公約》要求戰時仍必須人道對待平民、傷兵和囚犯,禁止謀殺、酷刑、挾持人質和“侮辱性的”待遇,若俘虜瞭敵軍傷兵,也必須為其治療。這些原則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也適用於地緣沖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是國傢。
•1977年《日內瓦公約》追加的第77條載明:“兒童應受到特別尊重,且必須受到充分的保護,以防不當攻擊。”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當中定義瞭戰爭罪的行為,例如故意攻擊平民、平民居住地、人道主義團體、在非軍事需要下摧毀財產、性暴力、非法驅逐當地居民等。
大公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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