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6月6日電  十年前,美國前防務承包商雇員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與一些世界頂級新聞機構合作,披露瞭美國國傢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監聽的“棱鏡計劃”,坐實瞭美國在其境內外竊取人們的在線通信、互聯網活動和電話記錄的關鍵事實。

  早在2013年以前,像隱私倡導組織電子前沿基金會(EFF)這樣的團體就一直在為揭示和阻止美國國傢安全機構進行的大規模危險監控而鬥爭。但斯諾登的披露就像一盞燈,讓所有人都能更好地看到和瞭解美國政府監控該國及世界各地數百萬無辜者的這一黑匣子裡發生的事。

  《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第702條允許美國政府在境內通過吸納數字通信進行監控,但監控對象隻能是目前位於美國境外的外國人,禁止故意針對美國人。然而,美國國傢安全局經常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偶然”獲取美國公民的數據。一旦收集到,聯邦調查局(FBI)可以通過“查詢”特定個人的通信來搜索這個龐大的信息數據庫。

  僅在2021年,聯邦調查局就利用第702條進行瞭多達340萬次無證搜索,以監聽美國公民的通信。雖然國會和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對這些“後門搜索”施加瞭一些限制,但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最近的意見,聯邦調查局甚至對最低限度的隱私保護進行瞭“廣泛的侵犯”。

  根據斯諾登的披露,美國國傢安全局根據第702條進行的兩項關鍵監聽項目分別為“棱鏡計劃”(Prism)和“上遊計劃”(Upstream)。後者是電子前沿基金會訴訟的核心,早在它的名字被人們熟知以前,便有瞭關於它的直接證據。

  自1978年最初《外國情報監視法》獲得通過以來,私人當事方有權對侵犯其權利的國傢安全監視提起起訴,包括通過法院在維護國傢安全的同時考慮機密證據的機制。但在一次又一次的訴訟中,美國行政部門都試圖回避這些程序,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司法部門則對法律進行瞭狹隘的解讀,在國傢安全問題上創造瞭憲法的例外。

  其結果就是,即使如“上遊計劃”這樣的監聽項目事實廣為人知,法院也常常拒絕認定受損害的個人有起訴的資格。EFF的標志性訴訟案Jewel v. NSA就是這種情況,美國最高法院駁回瞭該案件,因為下級法院認為涉及“機密”。至少自2013年斯諾登文件曝光以來,每個人都知道的大規模間諜項目涉及美國最大的兩傢電信運營商,但這被認為是“機密”。

  美國民眾需要國會對《外國情報監視法》的宗旨進行解釋,來解決混亂的局面。也就是說,保密不應成為起訴大規模監視是否符合憲法的障礙,法院不應編造新的理由來回避這些問題。

  美國國傢安全局在美國境外進行的大部分間諜活動是在《第12333號行政命令》的支持下進行的,這直接影響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全球各地所有人。該機構通過名為XKEYSCORE的工具對人們的通信等數據進行分析,正如英國《衛報》在2013年根據斯諾登的披露所報道的那樣,這一工具讓分析人員有能力實時觀察一個人在互聯網上的任何行為。

  盡管人們不斷呼籲進行改革,但收效甚微,包括使用XKEYSCORE和其他方式在內的大規模監聽,幾乎有增無減。隱私和公民自由監督委員會(PCLOB)是一個旨在就隱私和公民自由問題向美國行政部門提供建議的政府機構,該機構在拖延瞭很久之後才發佈瞭一份令人失望的報告。人們仍然需要進行嚴肅的對話,不僅是關於美國國傢安全局在美國的間諜活動,還是關於它在全世界范圍內更大的隱私收集和分析以及缺乏監督。

  盡管在過去幾年中,人們不斷呼籲通過聯邦立法來限制大型科技公司,但在限制科技公司收集數據(然後由美國國傢安全局通過“棱鏡”獲取)的能力,或者在規范生物識別監控,又或是在關閉允許政府購買個人信息而不是獲得授權的後門方面,人們沒有看到任何重大進展,更不用說建立一個新的丘奇委員會(Church Committee)來調查情報界的過度行為。

  斯諾登事件已經過去10年瞭,美國國會需要清醒一些,通過立法切實保護人們隱私不受企業以及美國國傢安全局的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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