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英國警察拘捕示威者。\路透社

  【大公報訊】綜合報道:英國議會去年7月正式通過《國傢安全法》,大量條款定義模糊,對執法部門授權寬泛。在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方面,該法規定警方可在緊急情況下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14天,其間可搜集指紋、DNA及進行測謊,還可限制涉案人士咨詢律師。

  英國《國傢安全法》對何為“國傢安全”、什麼行為以及何種程度算作“破壞國傢安全”,定義極為模糊。在新法下,隻要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將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長達5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法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及給予該人士機會作辯。當國務大臣向法庭申請該法令時,除非法庭認為申請“明顯犯錯”,否則必須批出所要求之法令。

  過去20年間,英國多次出臺和修改涉國傢安全類法案,包括2021年通過《國傢安全投資法》,以“國傢安全”為由無端幹預中國對英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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