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聯合早報》報道:新加坡於1960年通過的《內部安全法》,賦予總統行政權力,為防止有人損害新加坡的國傢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服務,可授權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為期最高兩年、並可進一步延長的拘留。該法是通過“先發制人”的方式消除國安威脅。

  法律專傢稱,何謂“損害新加坡的國傢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服務”,《內部安全法》並沒有明確定義,而被監禁者亦不能從司法途徑覆核該決定。也就是說,法庭並不能保障任何人的個人自由。

  同時,該法還授權官員可禁止發佈,甚至擁有任何可能損害國傢安全的刊物。該決定同樣不受司法管轄或審查。至於何謂“危害國傢安全”沒有任何定義或解釋。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將《內部安全法》、《煽動法》、《廣播法》等相關法律結合起來,嚴厲打擊和制止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傢利用網絡來危害國傢安全。

  新加坡內部安全局去年2月宣佈,當地一名18歲青年伊爾凡觀看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IS)的網絡宣傳片之後“自我激進化”,打算在當地發動恐襲,包括用汽車炸彈攻擊軍營及炸毀教堂。當局援引《內部安全法》於2022年12月拘捕伊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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