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房產訊  4月24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發佈關於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稱,2023年4月21日,陽光集團收到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陽光集團應於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但公司未能按時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截圖自上交所公告
    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上市規則》第1.6條、第3.1.1條、第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第3.1.1條等相關規定。

  處分決定書顯示,陽光集團時任董事長吳潔、時任總經理呂建波作為發行人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負責人劉冬平、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邵曉暉作為直接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上交所決定,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陽光集團表示,公司收到該紀律處分決定書後,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目前正組織公司相關部門進行整改。

  對於2021年年報暫時無法披露,陽光集團解釋稱,主要原因為公司現金流面臨較大壓力,導致業務人員變動頻繁和離職,財務審計及定期報告編制相關工作進程收到較大程度影響。

  據瞭解,陽光集團旗下共有兩傢上市公司,分別為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凈環保”,股票代碼:600388)、陽光城集團(簡稱“陽光城”,股票代碼:000671),其中陽光城為綜合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於2023年4月11日,陽光城曾發佈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債務(包含金融機構借款、合作方款項、公開市場相關產品等)本金合計金額448.50億元,其中:涉及擔保事項的已到期未支付債務本金累計209.00億元;公開市場方面,境外公開市場債券未按期支付本金累計10.15億美元,境內公開市場債券未按期支付本金累計182.38億元。

  陽光城表示,上述事項可能觸發境內外其他融資的相關條款,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積極響應債權人的合理訴求,並持續評估上述事項對公司法律、財務及運營的影響。另外,公司為化解債務風險,正全力協調各方積極籌措資金,商討多種方式解決相關問題。同時,公司將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積極協調下,制定短中長期綜合化解方案,積極解決當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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