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賦權水務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互通資料,以更有效巡查和處理部分過往未能跟進的個案,提升執法效能;同時提高濫收水費罰則,加強對違例濫收水費的阻嚇力。新修訂今日刊憲,即日生效。
經修訂的條例本月10日獲立法會通過,訂明有關人士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和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
罰則方面,濫收水費首次被定罪者可處罰款10,000元,再次被定罪罰款25,000元。被定罪者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的金額。
新條例也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等資料或文件。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0,000元,逾期未提交所需資料額外每日罰款1,000元。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可處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此外,修訂條例要求收取水費人士須在有關款額支付起計七日內,發出包含指定內容的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兩年,7月19日生效。違例者可處罰款10,000元。
發展局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水務署獨立水錶,讓租客自行繳付獨立水費單費用,業主也可免除計算水費攤分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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