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國大力發展人工智能(AI)產業,對於有關監管亦與時並進。

  前海管理局於1月2日發佈2024年“一號文件”,聚焦於“建設深港人工智能產業集聚區,加快前海人工智能企業集聚”。但在大力發展人工智能(AI)產業的同時,AI監管亦不容忽視。而美歐在此領域的嘗試,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2023年10月末,美國白宮發佈拜登簽署的《關於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令》。具體來看,美國對人工智能發展采取瞭一種去中心化、針對具體行業、非強制性的監管方式。

  鑒於美國的行業監管法律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各行業團體首先提出法律草案,隨後通過立法機構進行反復修訂和完善,聯邦政府要求AI領軍公司自願承諾管理相關風險。例如,Meta(Facebook母公司)就成立瞭AI責任團隊,並且啟動“生成式AI社區論壇”,以透明方式征求公眾對AI產品的反饋。

  但上述方法也存在自我監管的任意性和由幾傢主導企業控制規則的風險。鑒於AI的變革性影響和迅速普及,需要警惕過分依賴“善意”的做法,以及少數行業和企業在規則制定上可能占據的主導甚至壟斷的地位。

  相對而言,歐盟采取一種全面、橫向、基於風險的AI監管方式。2023年12月初,歐盟就《人工智能法案》達成協議。為瞭執行該法案,歐盟采取瞭自上而下的雙重監管結構,歐盟層級將設立人工智能辦公室以監督最先進AI模型標準與測試,成員國層級的市場監督機構則負責執法。監管范圍上,並未區分具體行業,而是對AI技術在具體應用場景的風險進行分級並采取相應的舉措。

  監管宜緊跟技術步伐

  但這種監管方法過於簡化瞭AI產品的多樣化風險。最近的研究表明,大量AI系統可能被歸類為高風險,這可能會導致歐盟內部過重的監管負擔。

  目前來看,中國監管部門在美歐之間取得折中,采用瞭一種分散、垂直、迭代的監管方式。在監管范圍上,對技術的特定應用或表現形式進行針對性監管,包括推薦算法、深度合成技術與AIGC技術。至於監管方式則側重迭代,即通過更新法規來完善監管機制或擴大監管范圍,便於監管能夠跟上技術進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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