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矽谷銀行(左圖)、瑞士信貸銀行(右圖)事件,反映歐美對創新金融監管準備不足。

  當前歐美銀行監管的環境、生態及關聯業務存在潛在交叉傳染風險,非傳統風險滲透,社會網絡效應放大負面情緒,極易產生“擠兌”事件,反映瞭銀行監管的復雜和艱巨。一旦出現銀行信用風險或“擠兌”現象,將可能超出銀行監管預期。

  本輪歐美銀行局部危機提供諸多經驗教訓,再次警示加強銀行監管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對此,一方面應重視銀行公司治理和管理層的第一道風險防線問題,增強監管的滲透力,另方面需要重新審視銀行監管的協調性,保持監管前瞻性,宏觀、微觀行為監管均需要監管機構加強協同,並重視國際監管協調與監管合作,增強監管透明度,防范全球系統性風險。

  監管架構復雜及矛盾

  歐美銀行監管面臨的主要困境,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監管獨立性受到外界幹擾,監管的內部矛盾顯現。2008年金融危機後,歐美國傢啟動金融監管改革,不僅組建新的監管機構,統籌改革金融監管組織架構,而且劃分瞭各機構監管職能。美國負責銀行監管的機構包括美國財政部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國貨幣監理署。歐美金融監管職能除瞭通過政府層面的監管機構發揮作用以外,還受到各自議會內設銀行監管委員會的約束。例如美國參議院常設有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眾議院常設有銀行、財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分別通過委員會聽證會或提出議案對銀行業進行監管,這些機構往往受到銀行遊說集團、國會金融募捐團體等影響,監管獨立性極易受到外界施壓或間接幹預。歐元區內各成員國銀行業一方面受到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以及歐洲議會等宏觀層面的監管,另一方面受到各自中央銀行、銀行監管機構的直接監管,監管職能存在交叉和互相牽制的現象,成員國的銀行監管很難完全保持獨立性。

  二是銀行經營模式發生變化,非傳統銀行風險顯著上升。2008年金融危機前夕,歐美銀行機構深度參與次級抵押貸款市場,雖然銀行有嚴格的資本金、流動性等監管指標約束,但普遍存在的監管套利以及衍生交易卻將系統性風險進行轉嫁,最終因市場崩潰出現資產價格暴跌,引發金融危機。2008年金融危機後,美國養老基金、私人存款機構和信貸聯盟的總資產增長較快,這些機構與銀行機構的關聯風險以及存在的交叉風險傳染增加瞭監管難度。本輪歐美銀行業局部危機事件反映瞭非傳統銀行風險上升的嚴峻性。以矽谷銀行為代表的創新性銀行興起,大量投資高風險科技企業,吸收科企存款,但在全球科技政策收緊、科企盈利下滑下,矽谷銀行的資產期限嚴重錯配,流動性覆蓋率不足。作為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的瑞士信貸銀行出現危機,主要是該行深度參與利率掉期和信用違約掉期的交易,構建龐大交易庫存,而為瞭向市場提供流動性而不得不建立起龐大的交易庫存,與客戶同盟(如英國養老金等)對賭整個金融市場利率不會大漲,結果虧損慘重。以上反映瞭歐美銀行機構在創新業務開展方面的風險準備不足,並存在監管功能的缺位。

  三是社會網絡負面效應逐漸增強,可能制約監管效力發揮。矽谷銀行、瑞士信貸銀行事件的發生印證瞭社會網絡效應的突發性和擴散性。矽谷銀行爆發危機後,提現需求激增,存款流失達400億美元,同期美國的小型銀行存款流失超過1200億美元。瑞士信貸銀行危機的迅速擴散反映瞭社會網絡效應的負面沖擊。盡管瑞士國傢銀行短時間即宣佈提供救助,瑞銀集團一周內完成收購瑞士信貸,但短暫的救助並未平息銀行危機的負面信息。一方面,由於銀行危機信息的迅速擴散,社會公眾信任度下降。另一方面,歐美銀行股急挫,反映市場對歐美銀行系統所謂的穩健且健康的官方立場提出質疑。

  四是銀行機構內控與經營風險上升,銀行風險處置難度加大。此輪銀行危機中,矽谷銀行和瑞士信貸銀行發生危機的差異較大。矽谷銀行主要是嚴重依賴科技企業存款,受到科技政策和科企經營狀況影響較大。瑞士信貸危機源於過去數年持續的經營風險,致使其市場信譽下降。回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前,歐美銀行同樣處於經營失控狀態,最終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數次銀行危機表明,銀行監管雖然能夠提供監管屏障,但絕大多數停留在事後風險處置層面,主要原因在於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則多以宏觀審慎監管為主,現有的監管工具難以完全滲透到銀行內部經營。

  美地區銀行潛在風險仍巨大

  歐美銀行監管前景與未來演進,主要有四項:

  第一,維護監管機構獨立性和權威性。歐美銀行監管通過監管職能分工,構建既相互制衡、又共同協作的多層次監管體系。但是,監管機構的職能定位存在較大差異,政府層面和議會層面的銀行監管機構分設很大不同,決策系統過於復雜,拖延最佳救助時間窗口。總體來看,迫切需要維護銀行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保持監管立場的一致性,避免引發市場歧義。同時,立法機構應關註監管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以及可能出現的監管失職等問題,需要通過完善相關立法,規范監管行為。

  第二,提高監管全面覆蓋與前瞻性。美國僅對少數銀行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歐元區成員國圍繞巴塞爾協議Ⅲ的執行尚存在分歧。雖然美國局部銀行危機暫時解除,但美國信貸市場企業、居民以及聯邦政府未還債務卻在加快增長,美國區域銀行預期損失仍可能繼續擴大,這些潛在風險不可忽視。據此看,歐美銀行監管機構亟待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Ⅲ,補齊中小銀行監管制度,強化區域地方銀行流動性管理,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三,健全非傳統銀行風險監管機制。從目前趨勢來看,除瞭資本金、流動性以及內控、欺詐、套利等傳統的監管之外,加密資產、數字貨幣、氣候、生物、金融科技等非傳統的風險呈現持續增加態勢。這些新的風險對銀行監管提出更高要求,針對新的非傳統銀行風險,既要加強跟蹤研究,也要加強對氣候風險、加密貨幣以及非銀行金融業務、關聯交易等風險識別,及時納入微觀行為監管,及早補齊監管漏洞,完善銀行信用評級和外部監管制度。

  第四,促進監管透明度與國際協調。2008年金融危機後,全球范圍內建立起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議事機制,包括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等。但是,由於地緣政治危機頻現,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出現新的障礙,監管立場的差異和分歧有所擴大。如果缺乏充分的監管信息透明度,國際協調不暢通,那麼將危及國際銀行業,新興國傢的銀行系統將被迫承擔外溢風險。為避免風險傳染,歐美銀行監管機構應及時發佈監管信息,加強國際協調。

  建議五方面提升中國金融監管

  本輪歐美銀行局部危機暴露出嚴重的監管漏洞和缺陷,表明加強銀行監管需要與時俱進。另外,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新發展階段,堅定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道路,迫切要求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銀行監管體系。建議從五個方面著手:一是紮實推進巴塞爾協議Ⅲ在中國落地實施,穩步提升系統重要性銀行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同時建立健全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機制,完善相關監管細則;二是健全銀行各項立法制度,強化銀行監管的法律保障,夯實監管專業能力;三是統籌非銀行金融業務監管,梳理各類金融牌照並加強金融牌照治理,嚴格落實穿透監管、關聯交易和交叉風險等管理制度,防范並及時處置非傳統金融風險;四是提升銀行公司治理水平,規范銀行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以及外部監督、審計等機制;五是強化商業銀行隱私信息安全保護,更加重視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確保重要金融基礎設施以及金融科技開發應用的自主性、安全性。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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