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巴西化解地方債務危機經歷瞭曲折的歷程,有三方面的經驗及教訓是值得鏡鑒。

  因財政體制等原因,巴西於上世紀末曾出現過三次地方政府債務危機。在此過程中,巴西經歷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與救助,並順勢推進一系列重要的財政改革,走向相對成熟的央地財政關系、建立瞭現代財政體制,從而徹底走出瞭地方債務危機的惡性反復。

  巴西建國以來央地財政關系一直沒有理順,1988年巴西新憲法希望央地財政合理分權,但此次改革仍是不完善的,存在三個根本性的問題。

  一是巴西財政脫離實際、“大包大攬”,造成瞭財政在總量上的不可持續。巴西在養老金制度和基建支出方式的選擇上就存在問題。在歷史有欠賬、現在高保障的情況下,巴西養老金制度選擇瞭現收現付的受益基準型(DB),不是更可持續的預籌積累的供款基準型(DC)。在這種制度下,養老金不是主要由個人賬戶負擔,而是由公共支出彌補。進入90年代,每年由財政補貼的虧損達到GDP的4%以上。

  二是央地財政關系中,地方政府財政支出與收入匹配度不高。巴西政府財權過度集中於中央,地方政府收入與支出不匹配。沒有建立適配的地方稅收體系,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不足,對轉移支付和債務的依賴很大。同時政府間職責劃分不清晰,地方政府剛性支出較多。比如,地方公務員工資福利過高且不能調整,長期占到州政府收入一半以上,造成瞭巨大壓力。

  三是對財政紀律缺少激勵約束機制。聯邦政府對地方政府舉債的限制形同虛設,沒有硬約束。此外,州長由選民選舉產生,傾向於過度承諾,也極容易走民粹主義路線;禁止連任導致瞭地方財政缺乏連續性,存在不當激勵。

  推動改革 根治問題

  上世紀80年代末,地方財政已經難以維持,巴西連續出現瞭三次地方債務危機。這個過程中,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進行瞭多次的博弈與救助,直到第三次才成功度過瞭危機。

  1)1989年地方債務危機:隻救助、未改革

  第一次債務危機發生在80年代末,外債率先出問題。由於缺少監管,外債逐漸成為巴西地方債務的最脆弱環節,公共部門(聯邦政府、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外債占GDP的比重從1982年的17.1%增長至1984年的37.4%。在世界石油危機的沖擊下,巴西州政府的外債難以償付。

  在是否提供救助的問題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場是不一致的,聯邦政府擔心道德風險,州政府則希望由聯邦政府兜底。但如果州政府自己承擔的話,隻能減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甚至亂收費,當地的居民會極度困難。也就是說,財政體制的缺陷成為影響雙方博弈結果的關鍵,最終聯邦政府接管瞭州政府的外債。1989年12月,州政府期限超過1年的外債全部置換為聯邦政府債務,償還期限為20年,總額約占1989年各州財政收入的20%,相當於當時GDP的2%。

  但此次救助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債務處理不徹底,救助力度不夠大。外債隻是地方債務的一部分,還有很多其他債務沒有解決。二是聯邦政府幾乎為無條件救助,沒有提出任何財政改革的要求,強化道德風險。

  2)1993年地方債務危機:救助與改革未聯動

  第二次債務危機發生於1993年前後,地方政府對聯邦金融機構的債務也出現問題。這次危機的背景是,地方政府逐漸擠向地方政府債券來擴張債務,隨著聯邦政府收緊地方政府債券融資,各州債務再次難以為繼,出現對聯邦金融機構的債務違約。

  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進行瞭第二次救助博弈,結果沒有變化,又救助瞭州政府對聯邦金融機構的債務,總額相當於當時GDP的7.2%。還款期限延長到20年,利率保持在初始水平,並為債務償還設置上限,超額部分可延期。

  此次,聯邦政府意識到瞭盡快推動財政改革的重要性,針對一些重點領域出臺瞭應急行動計劃等措施。一是調整基建支出方式。1995年頒佈《特許經營法》,出售高速公路等基建設施的特許經營權,由私人收費運營。二是推動國企改革。1990年制定私有化計劃,1995年拓展參與的企業與行業范圍,並放寬對外資的限制。三是健全激勵約束機制。1993年不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新增債券,1994年規定聯邦政府可扣留一定比例的轉移支付來制約地方政府。

  總的來看,雖然這一輪救助意識到瞭財政改革的重要性,推動瞭廣泛的財政改革,但由於地方政府缺少配合財政改革的激勵,改革的進度與效果均不理想。

  3)1997年地方債務危機:救助與改革相結合

  第三次債務危機發生於1997年,各類債務紛紛違約,很多州銀行也出瞭問題。巴西公務員工資福利作為地方政府的最大支出,成為第三次債務危機的導火索。1989年至1994年,公務員工資福利支出占到州政府淨收入的52.1%,1995年至1997年達到近70%。

  聯邦政府不得不進行第三次救助,與各州一一協商,納入地方債券等各類債務,根據其狀況簽訂不同條款的合約。大多數州簽訂瞭30年合約,償債期限進一步拉長,利率普遍為通脹基礎上加6%至7.5%,設置瞭債務減免條款,也增加瞭違反規定的懲罰機制,包括提高債務償還上限與更改利率等。

  經過對前兩輪救助的反思,巴西這一次將化債與改革相結合,加快瞭財政改革速度。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共同制定債務重組和財政調整的計劃,作為債務重組的交換條件,各州承諾實施改革,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公務員工資、地方國企改革等具體目標。

  總的來看,第三次救助不僅全面考慮各類債務,還以救助換回財政改革,解決瞭未來的道德風險問題,成為最終救助成功的關鍵。

  在三次地方債務危機後,聯邦政府認識到,隻有徹底解決財政體制的問題,才能根治地方債務危機的隱患。2000年以來,巴西又經過數年努力,逐漸走向相對成熟的央地財政關系、建立瞭現代財政體制。

  一是通過立法硬化財政紀律約束。2000年頒佈《財政責任法》,在立法層面將財政軟約束轉為硬約束,對規范財政紀律起到關鍵作用。一方面,為州政府設定支出、舉債的硬性限制,並禁止聯邦政府緊急救助州政府。另一方面,加大監督與懲罰力度,提高州政府預算管理和財政信息的透明度,追究違規舉債或無法償還債務的相關人員責任。

  二是推動養老金改革與基建支出方式調整,控制公共支出。本世紀以來,巴西對現收現付的養老金制度進行漸進式改革,向個人賬戶的預籌積累方向改革。2000年後大力發展補充性個人養老金、2012年針對公務員建立一筆補充養老金,都具有明顯的個人賬戶、積累制特征。在基建支出方面,2004年頒佈《公私合作關系(PPP)法》,政府可將項目開發委托給私營的合作機構,向最終用戶收費,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貼。

  三是不斷優化政府間的收入與債務結構。通過增加稅種、調整稅率來調節各級政府的收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1993年至2005年,稅收占GDP的比重從25%提高至37%。此外,通過債務置換與轉移支付,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得到調節。1993年,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淨債務之比為104%,2010年為222%。不過,地方政府目前還沒有獨立的稅政,不能自主設立稅種,這是需要繼續優化的。

  解決困局 力度要夠大

  總結來看,巴西化解地方債務危機經歷瞭曲折的歷程,有三方面的經驗教訓是值得鏡鑒的。

  首先,對地方債務的救助力度要足夠,才能救助成功;同時要建立激勵相容的央地財政關系,才能防范道德風險。

  其次,公共支出、私人支出在GDP中的比重與財政的能力逐漸適配是財政體制改革的成功要素,這又與養老金改革、基建支出方式有關系。

  最後,大國經濟體的財政體制選擇非常重要,要建立“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預算、一級稅收權、一級舉債權”的財政管理體系。這種“分灶吃飯”的關系,強調科學劃分央地財政職能和收入,通過財政紀律,讓地方政府自我平衡、自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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