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面向生物科技公司
•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億元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至少兩個會計年度
•申請人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包括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足以應付集團由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125%,開支包括研發開支等
18B:面向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上市時須至少有75名專業投資者持有,其中20名須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機構專業投資者必須持有至少75%的待上市證券
•必須申請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股份及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權證上市,兩者在初步上市之日起分開買賣
•尋求上市的每股特殊目的收購公司股份的發行價,必須至少為10元
•上市時,從首次發售籌集的資金總額必須至少為10億元
18C:面向特專科技公司
•已商業化公司至少60億元市值,未商業化公司至少100億元市值
•已商業化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2.5億元
•上市前已從事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至少3個會計年度
•未商業化公司必須確保有充足營運資金(包括計入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項),足可應付集團由上市文件刊發日期起計至少12個月所需開支的至少125%
發表評論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