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私募冠軍,如今旗下持股面臨“強制平倉”。

6月13日,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百貨,600785)發佈公告稱,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寶銀”)與天風證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因權利承受人深圳景平投資企業(有限合夥)申請強制執行,現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強制賣出上海寶銀信用賬戶中的新華百貨股票2746.87萬股,並將變賣所得價款劃付至武漢中院指定賬戶。

上海寶銀的掌門人崔軍曾是私募行業的風雲人物,自稱管理規模超百億元,且旗下產品曾獲得私募冠軍稱號。不過,2019年崔軍和上海寶銀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被判刑並處罰金。

上海寶銀部分持股被強制平倉

6月13日晚間,新華百貨發佈公告稱,當天下午收到股東上海寶銀發來的《緊急通知函》,上海寶銀收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12日作出(2023)鄂01執895號之一的執行裁定書及向天風證券發出(2023)鄂01執895號之四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緊急通知函》顯示,上海寶銀與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因權利承受人深圳景平投資企業(有限合夥)申請強制執行,現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強制賣出上海寶銀信用賬戶中的新華百貨股票2746.87萬股,並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至武漢中院指定賬戶。

此外,在人民幣3.42億元債權范圍內,將上海寶銀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新華百貨股票2746.87萬股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強制平倉,並將全部平倉所得及剩餘資金劃扣至武漢中院指定賬戶。

上述平倉完成後,將上海寶銀信用證券賬戶內剩餘的全部新華百貨股票劃轉到上海寶銀證券賬戶,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強制賣出並將全部變現款項劃扣至武漢中院指定賬戶。

早在2022年11月7日,新華百貨就發佈《關於收到股東民事裁定書的公告》,涉及上海寶銀與天風證券因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訴訟事項。

根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天風證券與被告上海寶銀質押式回購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被告上海寶銀向原告天風證券支付款項2.23億元及違約金(以2.23億元為本金,從2019年6月21日計算至以上款項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計算);被告上海寶銀向原告天風證券支付律師費20萬元,保全服務費19.51萬元;原告天風證券對被告上海寶銀質押的3416.54萬股股票(即新華百貨)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獲得價款在本判決第1、2項款項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今年4月28日,新華百貨還發佈瞭《關於公司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公告稱,截至公告日,公司股東上海寶銀共持有該公司股份6760萬股,占該公司總股本的29.96%。其中,上海寶銀管理的上海寶銀創贏最具巴菲特潛力對沖基金3期賬戶(簡稱“巴菲特3期”)持有本公司股份6163萬股,占該公司總股本的27.32%。巴菲特3期持有新華百貨股份累計質押總數為3417萬股,占上海寶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50.54%,上述股份均為無限售流通股。

根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執3019號之三,巴菲特3期所持3416.54萬股無限售流通股被輪候凍結,凍結時間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崔軍何許人也?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寶銀的掌門人崔軍於2012年成立上海寶銀創贏投資。他自稱,管理基金資產規模累計超過100億元。2014年其旗下“最具巴菲特潛力1期”還曾奪得私募冠軍。

崔軍更為市場熟知的還是源於對新華百貨曠日持久的控制權爭奪。

2015年2月,崔軍的“寶銀系”開始入股新華百貨,並在4月完成首次舉牌,持有新華百貨1132.4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0191%;但此後僅10個交易日,崔軍再次通過旗下基金將持股比例提高到10%,躍升為新華百貨第二大股東。

同年5月新華百貨發佈瞭定增預案,由控股股東物美控股認購5103萬股,“寶銀系”的上海寶銀和上海兆贏認購560萬股。但這則定增方案並沒有穩住物美第一大股東的位置,“寶銀系”再經過數次舉牌後,其持股比例增至32%,一度取代物美控股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

此後,物美經過旗下子公司增持的方式,2016年12月,物美控股合計持有新華百貨32.94%的股份又回到瞭第一大股東的位置。直到2018年9月,大股東物美控股的“頂格”要約收購落地,才最終坐穩瞭第一大股東的位置。

爭奪新華百貨股權失敗後,“寶銀系”也陷入瞭重重危機。

2021年7月21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間,上海寶銀及崔軍等人在銷售私募基金上海寶銀創贏上市股權1期、2期、3期期間,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還向投資人許諾以年化利率8%回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共計7253.2萬元。

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證人相關證言供述及調取的相關股權基金合同,可證實被告單位上海寶銀及被告人崔軍通過上海寶銀業務員等推薦、介紹等方式,以投資兆贏公司股權上市等項目為由,在股權基金合同中加入對賭協議並以此承諾保證8%的年化收益,向投資人進行宣傳,吸引投資人投資,且未作合格投資人風險評估,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具有公開性、利誘性,且違反瞭國傢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性。

最終,崔軍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等罪名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4年,處罰金30萬元,沒收財產100萬元;崔軍控制的上海寶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40萬元。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