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圖據IC photo

“代孕棄養”、偷逃稅費……演員鄭爽風波不斷,還被浙江海寧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天眼查顯示,近日,浙江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與鄭爽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件更新被執行人信息,鄭爽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050萬元,鄭爽被判退還服務費3050萬元及利息,並賠償6000萬元。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和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均表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此外,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鄭爽被影視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強制執行9050萬元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1月13日,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策劃服務合同書》,策劃服務期限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劃服務費總計3050萬元。同日,該公司與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簽訂《之補充合同》。甲方邀請乙方藝人鄭爽參與涉案影視劇的拍攝,出演該劇第一號女主角;拍攝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間的70個實際有效工作日;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藝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或因劣跡,從而遭受國傢新聞出版局或廣電總局封殺影響該劇至拍攝和上映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並賠償甲方遭受的截止當時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間,海寧東開之星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多筆向上海鄭爽影視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計3050萬元,付款用途均註明涉案影視劇服務費。然而在涉案電視劇拍攝完畢後,2021年8月27日,國傢稅務總局通報,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鄭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並依法作出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同年,鄭爽代孕事件也被揭發。鄭爽相關作品紛紛下架。

鄭爽被海寧東開之星告上法庭後,2021年12月16日,松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鄭爽返還服務費3050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一審判決後,鄭爽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今年7月,鄭爽及其個人獨資的九江羊群效應影視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視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費令,申請人為霍爾果斯尚暉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務合同糾紛。公開資料顯示,尚暉影視為鄭爽主演《絕密者》出品公司。據風險信息顯示,此前鄭爽及兩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被強制執行約1.28億元。

律師說法:

如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或擔刑責

對此事件,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傢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胡永平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胡永平還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故意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執行,拒不還錢,則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也表達瞭相同的觀點。劉凱表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並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此外,如果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凱說。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潘莉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點讚(0) 打賞

评论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體驗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扫一扫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