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卷入性騷擾傳聞的臺灣知名主持人黃子佼,於6月19日連發三段視頻,在為自己昔日性騷擾行為道歉的同時,也爆料大小S吸毒。除瞭大小S外,阿雅、范曉萱、周俊偉也被指在吸毒現場。
黃子佼爆料後,大小S方、阿雅等均出面回應。大S工作室回應稱,針對黃子佼指控的壹週刊吸毒事件,大S根本不在現場,而法院早已在2004年判壹週刊敗訴,透過司法還給小S清白。並表示,大S心臟不好,根本無法接觸、使用毒品,將對所有的不實指控保留法律追訴權,以法律捍衛自身的權益”。 小S也在社交平臺上發佈相同回應文案。
阿雅則在社交平臺上發佈聲明,澄清自己從未以任何形式使用違禁藥物、毒品,嚴守法律法規。她還表示“關於他人對我誹謗中傷,我將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據6月20日臺媒報道最新消息,臺北市警局稱,黃子佼爆料的事發生在島外,且多為單方面陳述,沒有具體實證,此外毒品案件偵辦有追訴時效,若黃子佼指的是2001年,則已經超過時間。若有民眾告發,因無具體實證加上已過追訴時效,將不會有偵辦動作。
若阿雅和大小S想在法律層面證明自己沒有吸毒,應該以哪項罪名提告黃子佼?鳳凰網娛樂就此咨詢瞭上海尚士華律師事務所臺籍大陸律師馮大綱。馮大綱律師表示,阿雅和大小S若認為黃子佼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可以透過提告黃子佼加重誹謗罪,若黃子佼不能提供其爆料的真實性,則罪名可能成立。
若沒有提告,依臺灣地區《刑法》第314條,誹謗為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若被誹謗之人不提告,則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
那麼毒品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在什麼情況下有關部門會強制要求檢驗某人是否吸毒?在法律上對於吸毒者會處以怎樣的判罰?若大小S、阿雅想在法律層面證明自己沒有吸毒,應該以哪項罪名提告黃子佼? 馮大綱律師也進行瞭解答。
鳳凰網娛樂:在臺灣地區一般通過什麼方式檢驗某人是否吸毒?
馮大綱律師: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采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采取毛發、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采取之。”
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需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並且認為有調查犯罪情形,收集證據之必要時,才能夠采取強制處分(驗尿、采指紋等)。警察隻有在有相當理由認為采取毛發、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才能夠采取。例如酒駕被逮捕。
警察在路上實施盤查臨檢時,是不能夠隨時要求尿檢的,若是在尿液采證同意書上簽名表示同意的話,則會認為當事人自願受檢。
所以就算是依臺灣地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規定,即便當事人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警察仍然不能隨時隨地的要求其驗尿。而警察在路上實施盤查臨檢時,不能隻因為對象是毒品列管人口,就可以任意的要求帶回警局驗尿,甚至是強制驗尿,這些都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
鳳凰網娛樂:在什麼情況下有關部門會強制要求檢驗某人是否吸毒?
馮大綱律師:依據臺灣地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規定,因施用一、二級毒品,而被保護管束的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若在有事實懷疑其可能施用毒品時,以及警察機關定期通知時,當事人應在指定時間到場驗尿。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采驗。到場而拒絕采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采驗,於采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補發許可書。
施用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後,或強制戒治期滿,或主動請求醫療機構治療,在依法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後二年內;或者是施用一、二級毒品者在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若在有事實懷疑其可能施用毒品時,以及警察機關定期通知時,當事人應在指定時間到場驗尿。
鳳凰網娛樂:在法律上對於吸毒者會處以怎樣的判罰?
馮大綱律師: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觀察勒戒不超過兩個月,若受觀察勒戒者有繼續施用傾向,會被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6個月至1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約合2320.67元人民幣)以上五萬元(約合11603.35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學習課程。
鳳凰網娛樂:若阿雅和大小S想在法律層面證明自己沒有吸毒,應該以哪項罪名提告黃子佼?
馮大綱律師:刑法有不自證己罪原則,阿雅和大小S沒必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若檢察官認為應啟動調查,應判斷該“犯罪”行為之發生時間,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並且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責任在檢察官,而不是人民自己。
因此,阿雅和大小S若認為黃子佼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可以透過提告黃子佼加重誹謗罪,若黃子佼不能提供其爆料的真實性,則罪名可能成立。
若沒有提告,依臺灣地區《刑法》第 314 條,誹謗為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若被誹謗之人不提告,則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
鳳凰網娛樂:毒品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
馮大綱律師:根據臺灣地區《刑法》第80條,施用一級毒品者,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之時效為20年。
施用二級毒品者,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之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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